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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残儿子被砸死 父亲被判监管不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4日14:49 东北新闻网

  智残儿子在一次偶然的事故中被砸死,父亲怒将肇事者告上法庭,索要18万余元的赔偿金。法院认为,肇事者在这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60%的经济赔偿,而作为父亲,由于未尽到监护义务,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自行承担其余40%的赔偿。

  张春、张滨均为旅顺口区人,今年1月6日上午,在旅顺口区开发区某村,张春驾驶雇主张滨家中的装载机,在张滨的指挥下拆一旧房屋时,因墙体倒塌将站在附近的男子刘科砸伤,致刘科肋骨多发性粉碎骨折,肝、肺破裂,急性失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刘科的父亲刘恩将张春、张滨二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8万余元。

  在法庭上,张滨辩称,在

房屋拆迁作业中刘科不听劝阻进入拆迁场地,造成其死亡的事件发生,过错在刘科本人。自己几次劝阻不让刘科进入,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警示义务,所以,自己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春、张滨在拆房作业中,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因此对于张滨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张春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装载机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装载机为张滨帮忙,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而被告张滨是雇主,是装载机的所有人,又在作业现场具体指挥,其对被害人刘科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与被告张春负连带赔偿责任,故二被告共同承担事故60%的经济赔偿。而因被害人刘科系智残四级,原告刘恩作为其父,未尽到监护义务,故自行承担其余40%的赔偿。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张春、张滨共同赔偿原告刘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7万余元。(文中所涉及的姓名全部为化名)

  记者 毕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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