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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为转移资产虚构百万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08:59 台海网

  台海网10月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张清/文 通讯员 刘奎宁/漫画)“要离婚,先还钱!”丈夫小王拿出一张借条,说自己欠款10万元,要妻子李女士共同承担;李女士不慌不忙,也拿出一张借条,称自己也欠款11万,也要对方共同承担。

  据了解,最近厦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除了夫妻双方争夺财产,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苗头,就是虚构债务。一位律师说,现在代理离婚官司,口袋里都会准备几张借条,只要对方提出对外欠下债务,另一方就会拿出借条回应。

  在

离婚官司中,面对对方突然冒出的“欠款”,夫或妻应该如何应对,才能防止被虚构债务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夫妻双双“虚构”巨额债务

  9月29日,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小王夫妻二人为离婚对簿公堂。妻子说:“我欠了钱,你要和我一起还债!”丈夫说:“不!你那张借条是虚构的,我的借条才是真的,你要和我一起还这笔债!”

  离婚时,双方都冒出了借条,真真假假,让法官如何分辨?只能先摸清案情,才好分辨真假。经法庭调查,李女士是在结婚两年后,最近提出离婚诉讼的。李女士说,她和小王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由于当时她已经年过35岁,而小王年纪也不小了。因此,两人认识才不到一个月,就去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

  但是,婚后的生活让李女士感到失望。她说:“相识不到一个月就结了婚,当时我对他根本不了解才上了当。”无奈之下,夫妻结婚三个月就分居,至今已经分居近两年。因此,李女士起诉请求判令离婚。

  但是,李女士在起诉书中还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向朋友小张借了一笔11万元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她希望法院能判令丈夫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为了证明这笔债务并非“虚构”,她还请朋友小张出庭作证,说明确实存在借款事实。

  小王说,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责任在李女士,但他同意离婚。不过,他不承认妻子拿的那张11万元的借条。“这肯定是虚构的!我根本不知道有这笔借款,我也没有花过这笔钱。”

  令人意外的是,小王随后也向法庭出示了另一张借条。小王说,在结婚期间,他向亲戚老王借了10万元,有借条为证。还有,老王也出庭举证,说明自己确实借了钱给小王。老王向法官说,这笔钱,李女士应该共同承担。

  -法官说法

  两张借条,声称是两笔夫妻共同债务,究竟是真是假?对此,本案主审法官、大同法庭庭长刘辉煌见怪不怪。他说,这两张借条,法院都不能确认。借条有可能是离婚后伪造的,而亲戚因为有利害关系,证言也不能采信。除此以外,夫妻双方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债务真实存在,再说,夫妻两人都是农民,借款10多万元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法院判决不予确认。

  刘辉煌告诉记者,今年以来,他审理的离婚官司当中,已经有多起出现此类情况,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拿着一张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借条,要求对方一起承担债务。其中多数都是虚构债务,被法院驳回。但是,也有个别借条真假难辨,让法官相当为难。

  案例2 离婚前一天 丈夫举债80万

  “天下掉下一笔80万的债务,你让我怎么相信它是真的。”张美的丈夫在离婚的前一天,突然 “借款”80万,张美根本不相信这是一笔真实存在的借款。然而,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美和前夫陈彬共同承担这笔80万元的债务。

  老郑拿着张美前夫手写的借条,将张美告上法庭,要求她还债。前夫陈彬根本就没有出庭,法院判决要求,张美和丈夫连带偿还这笔巨额债务。法官认为,虽然在借款后的第二天两人就离婚了,但从法律上说,这80万的债务依然是在张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据了解,张美和陈彬都是80年代出生的,两人在2005年8月登记结婚,又在2006年7月26日协议离婚,整个婚姻维持了不到一年。

  令张美意外的是,陈彬在离婚前一天写了一张80万元的借条给老郑。张美说,这80万无论如何不能算到她的头上。在法庭上,张美说,陈彬在离婚前一天借钱,她根本不知道;而且,这笔钱即使存在,也都是陈彬自己拿了,她一分钱都没有见到。张美说,80万的债务应当算是陈彬的个人债务。

  一审法官认为,债主老郑并不知道陈彬是在离婚前一天借的钱,为了维护债权人老郑的权益,张美要对这80万付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说,如果仅仅是在离婚后,虚构一张借条拿到法庭上,法官还可以根据事实、情理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虚构的借条可不予确认。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早有算计,可能瞒着对方,先打虚构债务的官司,再打离婚诉讼,恐怕就防不胜防了。

  据了解,有时夫妻一方可能先指使同伙拿着假借条到法院起诉自己,法院可能无法察觉其虚假,只能根据表面证据判决虚假债主胜诉,再等法院判决夫妻一方败诉要还这笔债务,也就是先让假债务通过法院判决书的确认,再拿着这份判决书,去和配偶打离婚官司。这种情况下,虚假债务绕一了圈,可能就成“真”的了。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证明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据了解,最高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夫妻借假离婚、真逃债。但是,由于夫妻要举证对方是与第三人恶意患通,是难以完成的任务。这一司法解释就导致夫妻经常要为对方的债务“买单”,哪怕这是一笔无法举证的虚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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