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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典当汽车 妻子要求典当公司退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09:4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典当行 因为生意上急需现金周转,成都高新区的张某遂将自家一辆高档轿车以30万元低价,抵押给成都某典当公司。张某没想到的是,30万元投入很快血本无归,他再也无力赎回被当汽车了。眼看着典当公司就要拍卖汽车了,张某的妻子李某以汽车为夫妻共有财物,将典当公司告上法院。李某认为汽车为夫妻共有财物,张某无权擅自抵押,据此要求典当公司退还被当汽车。成都首起涉及物权法的诉讼案,近日在高新法院尘埃落定。 风波 丈夫当车救公司,老婆不干 张某在几年前注册了一家公司。今年4月,由于周转资金短缺,他将自家一辆进口汽车开进成都某典当公司,经双方协商后,张某把这辆价值50多万元的高档轿车,以30万元低价典当。本以为把这笔典当款投入生意后,能盘活公司,孰料很快血本无归。两个月的典当期限转眼就到,典当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向张某发出拍卖该车的最后通牒。 就在典当公司紧锣密鼓地筹划拍卖汽车事宜时,却收到了法院一纸传票。原来,张某的妻子李某以汽车为夫妻共同财物,张某典当此车时她不知情为由,将典当公司告上法院,诉请典当公司退还汽车,并撤消张某与典当公司所签定的“借款”协议。 争论 丈夫单方行为,是否有效? 法庭上,李某出示了她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证明,证实该车系两人婚后购买的。李某因此认为,虽然汽车购置发票及行驶证等都注明是张某,但并未剥夺她共同拥有该车的权利。李某还同时出示抵押款去向材料,证实这笔款被张某所属公司耗用。李因此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汽车系共同财产,张某没有擅自处理该车的权利。 典当公司代理人与李某展开一场激辩,认为按照《物权法》登记制度表明,谁是汽车的权利人,谁就拥有处置汽车权。典当公司判断汽车权利人的重要标准,就是依据汽车购置发票、行驶证等所登记的姓名,典当公司完全有理由信赖张某有权处置该汽车,典当符合《物权法》规定。张某与典当公司借款协议体现了当事双方真实意愿,应受法律保护。 法官 两法规“打架”,新法优先 记者注意到,本案中《物权法》与《婚姻法》之间已发生冲突。作为同等效力的两个法规,在发生冲突后该咋办?法官就此认为,由于《物权法》是新法,而《婚姻法》属于旧法,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在两个法律发生冲突时,新法优于旧法。如果按《物权法》相关规定,典当公司辩护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庭上,典当公司出具了双方在签约时,李某曾在“借条”上签字的证据材料。典当公司因此认为,签约已得到李某授权。李某虽承认曾在借款上签字的事实,但她认为协议非典当而是“借条”,表示愿意依据“借条”内容,偿还30万元借款,却拒绝按典当行规,向典当公司支付高出银行贷款数倍的利率。 判决 确认借款,法院判车主还钱 据介绍,这是《物权法》实施来,成都首起涉及《物权法》的民事诉讼案,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尽管该起典当协议发生在《物权法》实施前,但法院经过合议庭审议后,最终参照了《物权法》相关条款,认为张某与典当公司签定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但是,由于双方是以“借款”形式签定的典当协议,而不是以“当票”形式签定的,法院因此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行为属于一般借款行为,原告不应按《典当管理办法》收取高于银行贷款的综合费。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偿还30万元借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还款所产生的所有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法规链接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物权登记人将家庭共有财产,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是基于善意且是有偿,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在此情况下,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 高新法记者王仁刚实习生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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