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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强迫乞讨案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14:37 法制与新闻

  【焦点关注】2007年8月2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强迫乞讨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1年2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10000元。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自2006年6月29日生效以来适用该修正案有关强迫乞讨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的第一案,在社会上产生深刻影响。

  高翔 (本刊记者)李伟雄/文

  深圳,这座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城市,对于很多内地居民来说,无疑是一个令人向往的地方。在这块热土上,很多人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打拼出一遍天地,成就了一个又一个的梦想,因此,这里每年都吸引着数以万计的外地人蜂拥而至。这其中,有满怀激情、青春年少的大学生,也有老实巴交、目不识丁的农民。2000年,已过知天命之年的王清臣和已经48岁的妻子宫继兰从安徽省太和县宫集乡老家来到了深圳。

  和许多茫茫然来到深圳的农民一样,王清臣和宫继兰没有任何足以在这座城市安身立命的技能。他们年龄都在50岁左右,本来应该是知天命养天年的时候,却奔波到竞争激烈的陌生城市“生存”;两人不仅毫无技能,甚至是目不识丁。所以,为生计所迫,夫妻二人在深圳的主要工作便是在皇岗村一带“拣破烂”:提着塑料袋,在黄昏的时候对一个个垃圾桶以及垃圾收容房进行清理,挑选出能够卖钱的瓶子、废纸等,然而,拣废品不仅十分辛苦,而且挣来的钱十分有限,还要应付不菲的日常开销,他们不仅没能圆了“发财梦”,生活反而步履维艰。

  正所谓穷则思变,在深圳徘徊挣扎了两年的王清臣和宫继兰在2002年5月份时看到了一个新的“挣钱”机会。当时王清臣的侄子王清平带了一个残疾儿童在深圳乞讨,过了几天发现挣不了什么钱,就和王清臣夫妇商量想把这个残疾儿童转租给他们。这个残疾儿童是王清平在老家安徽省太和县从一个叫“迎风”(音译,以下同)的人那里以每年23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过来的,当时付了1100元的租金,就把这个残疾儿童带到了深圳。王清臣和宫继兰平时也看到过在深圳的街边有残疾儿童向路人乞讨,有些人的收入还不错,说不定比自己拣废品挣得还多,于是,他们就给了王清平1300元人民币将这个小孩租了过来,两人给这个残疾儿童起名小宁(化名)。小宁当时只有8岁左右,腿和脚都有问题(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无法站立和行走,并且大脑反应迟钝(法医鉴定为中度智障)。

  此后,王清臣和宫继兰的生活发生了变化。每天下午四、五点钟时,王清臣便用自行车将小宁送到附近人多的地方,然后小宁便按照王清臣教的那样,见有人路过就摇动手中的钵盂,呆滞地说:“行行好,行行好。”王清臣则在周围看着小宁,同时拣一些废品。在第二天凌晨三、四点钟时,王清臣用自行车再将小宁载回去。最初,夫妻俩带着小宁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村乞讨,从2003年6月时搬到福田区沙尾东村某出租屋居住,然后每天带着小宁在沙尾村附近的水围村、皇岗村、沙嘴村等地乞讨。

  据王清臣夫妇后来交代,小宁一般一天可以讨到20多块钱,一个月大概有八、九百块钱,一年下来可以为王清臣夫妇带来收入1.2万元左右的收入。当然,每月400元的房租以及吃饭钱是要付出的,同时每年一月份还要向“迎风”付租金。最开始时租金是2300元一年,但2004年1月份时“迎风”说小宁能赚钱,将租金加码到4000元一年,否则就将小宁领回去。王清臣夫妇一掐算,觉得还是有利可图,所以就答应了“迎风”的要求。据宫继兰交代,这个“迎风”是安徽省太和县人,专门做出租残疾儿童的生意,“手上有好多个小孩出租到其他地方乞讨”,此人案发后一直在逃,尚未被抓捕归案。

  变本加厉

  看到利用残疾儿童乞讨确实可以“挣钱”,王清臣和宫继兰脑子又开始转动起来。2005年6月,宫继兰回到老家太和县宫集乡,在请老乡宫春备修房子之机向他打听能不能买到残疾儿童。刚好宫春备认识隔壁村一个叫“大胡子”(在逃)的人,知道他家有一个10岁左右的残疾小女孩,他就在当天晚上带着宫继兰以及宫的儿子王某来到“大胡子”家。宫继兰看到那个残疾小女孩后,觉得十分符合到深圳乞讨的要求(残疾,大脑和手脚不好使),便说要这个了。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双方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成交。随后,宫继兰便将小女孩带到深圳,并给她起了个名字叫“小梅”(化名,经骨龄鉴定12.7岁,手脚残疾,伤残程度六级,中度智障)。

  这样,小梅便来到深圳这个陌生的城市,开始了她的乞讨生涯。每天下午四、五点钟,宫继兰带着小梅,王清臣带着小宁,各自用自行车将他们运到附近人多的村子里,看到有人经过时便伸出瘦弱的手臂,一遍又一遍的重复着那句乞讨的话语:“行行好,行行好。”王清臣和宫继兰则分别在附近看着小宁和小梅,顺便拣拾废品,在凌晨三、四点钟时再将他们带回住处。据王清臣夫妇交代,小梅没有小宁讨得钱多,但每天也可以讨到十几块钱,一年下来也能“赚”四、五千块钱。

  听说王清臣夫妇带着两个残疾儿童在深圳乞讨挣到钱了,宫春备便在2006年6月上旬带着哑女“小凤”(化名,哑巴,手脚残疾,骨龄鉴定12岁,伤残程度七级,中度智障)来到深圳,加入了王清臣夫妇的“事业”。小凤是宫春备的养女,与其共同生活了多年。2005年11月时,宫春备曾领着小凤到杭州市乞讨,但杭州的房子租金很贵,“一年下来没有挣到什么钱”,所以他后来便带着小凤来到深圳,投奔王清臣夫妇。来到深圳后,宫春备和小凤便住在王清臣夫妇的出租屋里,每月向王清臣夫妇交140元的房租。这样,每天下午四、五点钟到凌晨三、四点之间,3个年届六旬的老人带着3个残疾儿童辗转于城市街头,重复着小宁们的乞讨故事。由于小凤不能讲话,宫春备专门买了一个塑料杯子让小凤拿在手上,见有人经过时便打手势让小凤拿着塑料杯子向路人乞讨,这样一天下来可以为宫春备挣得十几块钱。

  追悔莫及

  2006年8月初,深圳成立了综合执法队,城管摸底、民政救助、公安打击,开展了一场对操纵未成年人乞讨和偷窃等犯罪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2006年8月10日,王清臣、宫继兰、宫春备因涉嫌拐卖儿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监视居住,8月12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直到这时,王清臣夫妇和宫春备3人才如梦方醒,发现自己的“挣钱”之路居然已经触犯了刑律,面临着深陷囹圄的境地。

  2007年4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犯强迫乞讨罪,被告人宫春备犯强迫乞讨罪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十分重视,专门成立了以副院长吕强明为审判长的合议庭。考虑到3被告人年事已高,家庭困难,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了法律援助程序,为3名被告人分别指定了辩护人。2007年5月10日、2007年8月13日和2007年8月21日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每次审理都吸引了众多媒体前来旁听,足见此案的社会影响之大。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清臣夫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两人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庭从轻量刑。被告人宫春备辩称,其只是带小孩到深圳捡破烂,不是犯罪。其辩护人则认为,小梅不是被拐卖的,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宫春备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宫春备的行为也不构成强迫乞讨罪,被告人宫春备与被害人小凤系养子女关系,应该等同亲生,希望法官考虑到此点。在法庭辩论中,宫继兰、王清臣夫妇依然表示他们未打骂两名上街乞讨的残疾儿童,也没有不给孩子饭吃,没有虐待过他们。“你看我也不像恶人,否则我也不会收留他们。”宫继兰说,但她同时表示认罪,称在看守所经过一年的学习,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宫春备则表示,他多年来一直收养残疾女童小凤,还带她看病,他认为因为让小凤上街乞讨而判他有罪很“冤枉”。辩论结束后,法庭经短暂休庭后进行最后宣判。3名年近六旬的被告人重新被带上法庭后均当庭哭泣落泪,宫春备痛哭失声一度无法自控。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目前犯罪嫌疑人“大胡子”在逃,证实被告人宫春备明知小梅是被拐卖或者被绑架的儿童而参与帮助收买的证据不足,因此,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宫春备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指控不予支持,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宫春备和被害人小凤二人之间存在的养父女关系不影响对被告人宫春备以“强迫乞讨罪”定罪,被告人宫春备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强迫乞讨罪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相关刑法基本原则,以强迫乞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清臣、宫继兰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宫春备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案件宣判后,福田区人民法院专门针对此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该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周公昌介绍说,本案第一、第二被告人强迫乞讨的残疾儿童只有两名,第三被告人强迫养女乞讨,构成强迫乞讨罪的时间均不足2个月,且没有对3名残疾儿童采取严重的暴力手段;3名被告人均是初犯,没有前科,年龄较大,均年近60岁,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犯罪,又是文盲,所以没有认定3名被告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在对宫春备量刑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其在案发前多年来抚养被害人小凤的情节,对其做了从轻的量刑。

  案外思考

  历时一年多的侦查、取证、起诉和审理,这宗强迫残疾儿童乞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了,然而案件之外留给人们的是法律和社会影响的双重思考。

  在社会影响方面,该案留给我们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如何妥善解决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结构性失调问题。按照社会学的观点,任何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也就是城市化的过程。城市化的一个最主要的现象便是农村人口大量涌进城市,从而导致城市人口增加农村人口减少的社会现象。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迈入城市化进程,目前可以说正处于城市化的高峰时期,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如何做好这些农村人口的帮助、引导和管理工作,促使他们正常地融入城市生活之中。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一般较低,缺乏谋生的技能,政府和社会如果不能关注这一越来越多的群体,可能会造成这一群体身在城市之中却越来越被边缘化,甚至为生计所迫铤而走险,对城市的发展构成威胁。本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均是年近六旬的老人,在无知的情况下走上了犯罪道路,虽然罪有应得,但确实还有很多工作是我们没有做到位的。比如,如何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教育和引导,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如何进行职业培训和导航,促使他们找到适合自身的工作;如何健全城市管理及救助体系,及时发现诸如强迫儿童或残疾人乞讨的现象并进行相应的救助等等,都是需要我们加以关注的。另外,本案中3名被告人利用人们的善心强迫残疾儿童乞讨从而获利的教训也值得我们思考。个人的善心有时不仅没有能够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反而还为不法分子违法牟利提供了便利。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该有善心,而是说政府或社会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对于流浪人员或乞讨人员的管理办法。流浪乞讨是一个社会现象,危害的是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对其治理自然属于公共事务,所以由政府统一管理会收到更好的效果。

  在法律方面,该案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首先,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是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生效以来适用该修正案有关强迫乞讨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之第一案,对于我们如何正确理解修正案第十七条有关强迫乞讨的规定大有裨益。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犯罪构成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暴力、胁迫手段”是指使用殴打、捆绑、拘禁或其他方法对被害人人身安全与自由进行强制或威胁,或者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精神强制方法逼使被害人屈服。无论“暴力”还是“胁迫”都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强迫方法。“组织”是指控制、安排、指挥、领导多人从事乞讨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3名被告人违背3名被害人的意志,以打骂或不给饭吃的方式强迫和控制被害人进行乞讨,3名被害人均是不满14周岁的残疾人,符合本罪犯罪构成,因而以本罪定罪量刑是恰当的。另外,对于如何准确界定本罪罪名,还未有司法解释出台,有学者认为应界定为“强迫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福田区人民法院最终确定以“强迫乞讨罪”予以定罪是妥善而合理的。“强迫乞讨罪”这一概念简洁明了,而且能够有效表达法条规定的内容,涵盖了“残疾人、未成年人”的犯罪对象,对于今后同类案件的罪名确定具有示范性意义。

  其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也集中体现了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强迫乞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进行修正而新增的,修正案从2006年6月29日起实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3名被告人在修正案生效之前的强迫乞讨行为并不构成本罪,也不构成犯罪。因而,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的犯罪时间应从2006年6月29日起计算,对之前的行为无溯及力,这同时也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宫春备多年来一直抚养被害人小凤,以及3被告人触犯刑律的时间只有两个多月且3被告人年事已高,法院并没有认定3被告人构成“情节严重”,而是在三年之下的刑罚幅度内进行从轻处罚,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后,本案还留给我们如何加强立法和司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城市中外来未成年人权益的思考。2006年12月29日,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上建立起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保护模式,对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深远意义。该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本案中,3名被害人均是残疾孤儿,生活无着落,所以现在由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予以收养。因而,政府和社会各界均应增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关注,加强对其支持,促使其更好地发挥法律规定的职能。

  我们应该看到,虽然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了对于“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助机制,但是在对于城市中流动人口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上却显不足,仅在第二十八条做了如下原则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如何落实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缺乏操作性规定,同时也没有规定如何对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社会保护。而在现今的城市发展中,此类未成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如果我们忽视这一问题,将会不利于保护此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的发展埋下不和谐的种子,所以在这方面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更多努力。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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