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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务员少撕两元车票被罚25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09:29 台海网

  核心提示

  台海网10月1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 通讯员 马婷)乘务员少撕了两元钱的车票,结算时,钱箱里的钱和车票上撕出去的票款不一致。为此,乘务员苏小姐被公司解聘,还要支付违约金2500元。苏小姐认为这太不合理了,她和公司打起了官司。记者昨天从法院获知,苏小姐已经败诉。

  钱箱多了两块钱

  2006年11月6日,苏小姐随司机开出第一班车,车子行驶到集美时,车上的一个乘客叫住了苏小姐,称他是公交公司的稽查员,发现苏小姐有违规行为,要求检查。

  稽查员怀疑苏小姐收了钱,但没有给乘客撕票。苏小姐的解释是,有个乘客从洪塘上车,她给乘客撕了6块钱的票,但乘客给了10块钱。找钱时,苏小姐以为票还没给,又给他撕了6块钱的票。客人把多给的票还给了苏小姐,苏小姐就把这些票夹在票夹上了。

  稽查员让苏小姐下车说话,并让司机开车先走。结果,在司机独自开车时,又有一个乘客上车,投了两块钱。苏小姐说,在最后公司对账时,多出的就是这两块钱。

  因为这件事情,公司决定处罚苏小姐违约金6000元,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两次官司终败诉

  苏小姐对此很不服。她也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苏小姐,但是公司不服了,起诉到了法院。公司坚持要解聘苏小姐,不过违约金可以酌情减少为2500元。

  翔安法院一审认为,合同补充条款是公司和苏小姐签的,苏小姐自然知道其中的含义,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的合同。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了苏小姐的合同,是有依据的。法院一审判决解聘生效,苏小姐也要支付违约金2500元。

  一审后,苏小姐不服,上诉到中院,但是仍然败诉。

  合同合法“不合情”

  苏小姐上诉时,有一条理由就是补充条款处罚力度过大,有悖公平原则,很不合情理。苏小姐告诉记者,因为两块钱就处罚她6000元,实在过分,而且她一个月工资平均就700多元,公司扣的钱,几乎抵上了她一年的工资。

  法官说,任何单位、团体都可以制定内部规章,提高运行的效率。就苏小姐的案件而言,公交公司制定的 《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看上去有些不尽人情,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正当的劳动纪律范畴。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严重违反的可以解除合同。

  不过法官也指出,虽然法律没有错,但是任何一个诚实的劳动者都会反感这样的规定,他们如果不小心违反了规定,承受的后果相当严重。法官建议,企业在制定规章时,应当人性化一些,既要追求效率,也要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和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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