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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为孩子改姓被诉侵犯监护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10:52 法制周报-e法网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记者 伍洲奇

  2007年9月初,一起离奇的案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原告黄洁起诉前妻未经过自己的同意,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1993年3月,黄洁和前妻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了儿子。但是2004年,夫妻二人终因感情破裂而分道扬镳,儿子判归妻子抚养。不久前,黄洁发现前妻改了孩子的姓名。对此,黄洁认为,孩子的姓名是双方在离婚前共同约定的,任何一方在没有与另一方协商的情况下,都不能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前妻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把孩子的姓名恢复为原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权是每一位公民的身份权。公民有使用、变更自己姓名以及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权利。黄洁的孩子自然也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本案中,由于黄洁没有提供自己的孩子不同意将其姓名变更的相关证据,因此黄洁所谓自己的监护权被侵害的说法不能成立。(据《法制日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上海市中隆律师事务所李国楚律师讲述监护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李国楚律师说,“所谓监护权,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此权利仅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本案中,黄洁和前妻于结婚后生下的孩子当然成为我国之公民,依据法律规定,姓名权是每一位公民的身份权。

  李国楚律师认为,公民拥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举个简单的例子,你想叫“芙蓉姐姐”,我不让你叫“芙蓉姐姐”,这才是侵犯姓名权。黄洁如果不能提供自己的孩子不同意将其姓名变更的相关证据,那么,法院认定黄洁监护权未被侵害的判决是成立的。

  “借腹生子”失去监护权

  2007年8月31日晚上,32岁的广西女子莫晓娟(化名)因“借腹生子”,与“丈夫”杨白宾(化名)的母亲在深圳宝安区一套平房院子发生争执,试图取得对儿子取得监护权。但是,杨白宾的母亲早已将孩子转移。此前,杨白宾和一江西籍女子结婚,但是婚后一直没有生育,2006年12月,莫晓娟在明知杨白宾已婚的前提下,与杨白宾及家人生活,开始了两女共夫的生活。2007年6月29日,莫晓娟为杨白宾生下一男婴。莫晓娟依照协议取得7000元的报酬,但是丧失了监护权,虽然有法律界人士为莫晓娟鸣不平。但是,莫晓娟因无法找到儿子,而失去了对儿子实际上的监护机会。(据《南方都市报》)

  李国楚律师认为,“这个所谓的借腹生子协议是无效的,而且杨白宾涉嫌构成重婚罪。”父母与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对亲生儿子有抚养权,属于法定权利的范围,不因协议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本案中,莫晓娟与杨白宾拥有同等的监护权。如果莫晓娟与杨白宾协商不成,那么双方的孩子归谁抚养,应当证明谁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

  但是,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任何一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仍然依法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对于莫晓娟因7000元的利益而“借腹生子”,不但因无法找到孩子而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机会,而且导致杨白宾走向犯罪的深渊,可悲可叹,双方都是非常不明智的。

  将孙子送人被诉侵权

  2007年8月2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监护权纠纷案。周义吉与郭小芹夫妻因外出打工,生下女儿苗苗后不久,便将苗苗交由奶奶郭桂花抚养。年迈的奶奶因各种原因,在未征得儿子、儿媳同意和未办理合法收、抱养手续的情况下,将苗苗送与郭高久抚养。(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周义吉知道后,要求母亲与郭高久送还女儿,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周义吉与妻子诉至法院讨要女儿苗苗的抚养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原告系苗苗的生父、生母,依法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二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二原告对其子女苗苗的监护权、抚养权。据此,法院认定二被告侵犯了周义吉与郭小芹的监护权,判决二被告送还原告子女苗苗。(据《人民法院报》)

  李国楚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那么可见,本案中周义吉与郭小芹夫妻才是苗苗的监护人。苗苗的奶奶并没有权利将苗苗送与他人。

  对于监护权的变更,李国楚律师认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监护人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等情况;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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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邀嘉宾

  李国楚

  上海市中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合伙人,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对民商经济法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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