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男子用假手续向银行贷款获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4日01:57 正义网-检察日报

  山东临沂判决一起虚假信用申请罪案

  被告人用假手续向银行贷款获刑三年

  本报讯(孙峰华) 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8日,该区法院鉴于被告人孙大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追回部分赃款退还被害单位,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以虚假信用申请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临沂市判决的首例虚假信用申请罪案。

  法院审理查明,孙大伟在临沂做装潢材料生意,因为公司周转资金紧缺,向银行申请贷款碰壁,孙大伟就从社会上借高利贷。到2005年,孙大伟已借了四五百万元的高利贷,每天支付利息就高达四五万元。无力自拔的孙大伟想出“高招”:用假手续以他人名义贷款。

  2006年9月,孙大伟为下属员工周某制作了假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由孙大伟伙同王某做担保人,以周某名义向某银行贷款50万元。同年10月,孙大伟以相同手法,从银行贷款49万元。两次贷款中的89万元被孙大伟用于支付高利贷利息和经营,1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2006年11月,因无法偿还高利贷利息等原因,孙大伟携款逃匿。经网上追逃,今年3月,警方在山东省东营市将孙大伟抓获归案。

  法规链接: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说法:

  据该案承办人、兰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周琳介绍,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时的罪名是贷款诈骗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孙大伟贷款的目的是使用,并有继续经营和偿还贷款的主观愿望,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应以虚假信用申请罪定罪量刑。他解释说,贷款诈骗罪与虚假信用申请罪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虚假信用申请罪只是骗用,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量刑上,贷款诈骗罪要比虚假信用申请罪重。《刑法修正案(六)》对贷款诈骗罪和虚假信用申请罪进行区分,有利于更加准确地打击犯罪,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金融秩序稳定。

   孙峰华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