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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完善罚金刑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13: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我国刑法设立罚金刑的目的在于惩罚与预防犯罪,通过适用罚金刑达到遏制和减少犯罪的法律效应。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这一规定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两种刑罚外,还可选择判处罚金刑,但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仅仅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判处罚金刑的规定,这与该条文第一量刑档次显然很不相称,有违刑法保护公私财物这一社会关系的立法本意。

  此外,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对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意味着刑法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规定选处罚金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不应选处罚金刑,而应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而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财产型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给财产所有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在经济上予以处罚,以示对犯罪人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否定,如果只对“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适用选处罚金刑,不利于惩罚和防范犯罪。况且刑法对诸如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犯罪均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因此,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理应比照抢劫、盗窃等罪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而不是选处罚金。同时,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增设并处或单处罚金。

  鉴于刑法规定存在的缺陷,笔者建议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作如下修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作上述修改,有利于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犯,以便更好地发挥刑法适用财产刑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既能有效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惩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

  (作者 冷继林 单位: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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