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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被判赔偿航空公司20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10:09 南海网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飞行员韩飞(化名)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出辞职,被海航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和培养补偿费600万元。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韩飞向海航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培养费202万多元。被告表示不服,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原告海航公司诉称,被告韩飞原是该公司飞行员,1995年5月,被告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于1997年2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韩飞要在该公司工作至退休。2006年1月27日,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海航公司认为,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严重违约,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2006年4月10日,海航公司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当年8月11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韩飞向海航公司支付违约金647436.5元和培训费210万元。海航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于是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4万多元、培养补偿费542.5万元。

  而被告韩飞在答辩中称,在他和海航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海航公司严重违反《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严重侵犯他工资报酬权、休息权、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应给他补发飞行安全奖并发经济补偿金、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他依法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06年2月27日正式解除,海航公司应立即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但海航公司故意拒绝为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法院查明:被告韩飞于1997年2月1日与海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按照双方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韩飞应在海航公司工作至退休,即至2023年,但韩飞2006年1月27日辞职,只工作9年,与约定的相差17年。法院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应按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尚差17年,以一年平均工资38084.5元计付,违约金数额为647436.5元。因被告是飞行员,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培养费的存在。按有关规定,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培养费137万多元。

  新闻链接

  ●2004年6月,海航集团控股的中国新华航空公司(国有航空)14名飞行员集体向公司提交辞职书投奔奥凯航空公司(民营航空),赔偿金由奥凯和海航协商后解决;

  ●2004年7月12日,东航江苏分公司(国有航空)2名机长提出辞职,法院判决他们分别支付航空公司赔偿款100万元;

  ●2004年11月,海航一飞行员提出辞职,今年8月20日转签鹰联航空(民营航空),鹰联航空支付100万元人民币赔偿款给海航;

  ●2005年4月,厦门航空公司(国有航空)一飞行员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日加班费、违约金和其他赔偿共计135万余元。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赔偿323万余元。最终仲裁委裁定飞行员辞职无效,要求其支付公司120万余元;

  ●2006年11月17日,东航总部与东星航空(民营航空)签订协议,22名飞行员“转会”东星航空,每人“转会费”210万元,加上安置费,则高达每人300万元;

  ●东航武汉公司13名飞行员跳槽,遭到公司索赔1亿500万元。8月13日,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3名飞行员应向东航武汉公司支付总计929万多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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