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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合同期未满辞职被判赔偿20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21:05 国际在线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飞行员韩飞(化名)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出辞职,被海航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和培养补偿费600万元。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令韩飞向海航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培养费202万多元。被告表示不服,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原告海航公司诉称,被告韩飞原是该公司飞行员,1995年5月,被告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于1997年2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韩飞要在该公司工作至退休。2006年1月27日,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海航公司认为,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严重违约,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2006年4月10日,海航公司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当年8月11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韩飞向海航公司支付违约金647436.5元和培训费210万元。海航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于是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4万多元、培养补偿费542.5万元。

  而被告韩飞在答辩中称,在他和海航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海航公司严重违反《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严重侵犯他工资报酬权、休息权、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应给他补发飞行安全奖并发经济补偿金、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他依法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06年2月27日正式解除,海航公司应立即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但海航公司故意拒绝为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法院查明:被告韩飞于1997年2月1日与海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按照双方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韩飞应在海航公司工作至退休,即至2023年,但韩飞2006年1月27日辞职,只工作9年,与约定的相差17年。法院认为: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应按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尚差17年,以一年平均工资38084.5元计付,违约金数额为647436.5元。因被告是飞行员,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培养费的存在。按有关规定,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培养费137万多元。(海南经济报 陈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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