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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博客中称老师“禽兽不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8日06:28 大河网-河南商报
  今年7月5日,朱丽在网站创建了博客,在《无助的母亲》、《跪求您救救我的孩子(孩子被打过程)》等文章中,描述了孩子挨打的过程,她这样写道:

  “在学舞蹈时,孩子做了个小熊的动作,把班里的同学逗笑了,曾甜甜老师就非常生气,便命令孩子趴到地上,孩子不从,曾甜甜老师就恼怒地走到孩子面前,双手拿着拳击手套猛力击打孩子的头部。”

  “然而,丧心病狂的曾甜甜老师还觉得不过瘾。孩子吃力地挣扎着自己爬了起来。禽兽不如的曾甜甜老师竟又冲到孩子面前,用右手揪住孩子的左耳朵,先向前猛甩,再往回猛地一拽,把孩子朝斜下方甩去,孩子往后趔趄几步,朝右侧方向倒地……”

  文章发表不久,点击者就突破万人。有人说老师这样做“可耻”,应该受到惩罚;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老师不可能这样对待一个8岁的孩子。

  老师状告家长侵害名誉权

  事情发生后,校方调查确认,曾甜甜确实体罚过学生,遂对她做出开除的决定。

  然而,在博客中,朱丽使用了“禽兽不如”、“兽性”、“丧心病狂”、“变态虐行”等词汇。也正是这些词汇,让朱丽吃了官司。

  7月14日,被学校开除的曾甜甜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朱丽诉至金水区法院,要求朱丽立即停止对她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在其博客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5000元。

  庭审中,朱丽搬出了《辞海》,对这些词汇逐一解释:“‘兽性’,比如野蛮。老师将学生打倒在地这不是野蛮吗?”“变态虐行,‘变态’指不正常状态,与常态相对,老师上课打学生,这是正常状态吗?”

  朱丽说,她的文章还原了事发现场,并没有侮辱毁谤曾甜甜,不存在侵权行为。而且,文章中,她一直在曾甜甜的名字后带有“老师”二字,表明了她对曾甜甜的尊重。

  朱丽表示,自己此举并非为了诽谤,而是为了将事情还原,便于寻找名医为孩子治病。况且,曾甜甜存在过错在先,也正是曾甜甜的过错行为引发了事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曾甜甜自行承担。

  曾甜甜的代理人说,上舞蹈课,师生间发生肢体接触很正常,如果小明确实被曾甜甜殴打,朱丽可以报警,并采取司法救济措施,“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曾甜甜殴打小明的情况下,就在博客上公布这一事件,侵犯了曾甜甜的名誉权”。

  庭审结束后,曾甜甜的代理人表示同意调解,但被朱丽拒绝。本案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提醒

  写博客不要涉及他人隐私

  如今,写博客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很多人把博客当做日记来写。生活中的喜怒哀乐,同事之间的纠葛,旧日恋人之间的过往恩怨、性体验……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东西,甚至也成为博客的内容。

  但是,博客不是作者的私家花园,所写的所有内容都会在网络展现无遗,而对于文中的当事人,也会造成损害,这容易引起博客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表示,博客侵权与张贴标语、在媒体发表不负责言论等其他形式侵权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借助方式手段不同。

  范愉说,在博客上发表文章要注意三方面:写的内容必须是事实;不能牵涉对方隐私;不能采用贬低、侮辱性语言描述。否则,受害人可以追究作者责任,严重侵权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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