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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挪用500万元注册公司被判14年(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15:22 中国法院网
银行职员挪用500万元注册公司被判14年(图)
2被告人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身为某银行派驻下属三产企业管理人员的金文国、付琨二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该企业钱款5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北京银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金文国、付琨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判处金文国、付琨各有期徒刑十四年。

  据检察院指控,2000年2月,金文国伙同付琨,利用分别担任银科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副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挪用于注册成立由付琨等人持有股份的北京银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挪用款项至今未归还。

  在法庭审理中,据金文国辩解称,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成立银科信公司是为了继续银科电子公司的业务,不是为了谋取私利,案件的发生源于银科电子公司产权不清、责任不清、管理混乱。事后,其将涉案500万元的去向向信息科技部领导做过汇报,也曾催促过付琨将所借款项归还。其承认犯了错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金文国辩护人的称,银行工会于1999年将银科电子公司的全部投资收回,至此工会已与该公司脱离关系,表明开办单位已放弃了对该公司的权利。成立银科信公司是银科电子公司管理层集体研究的结果,且付琨事先请示过信息科技部领导。金文国虽担任银科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只是挂名而已,付琨实际掌握着公司的管理权。而且,金文国既不是500万元支票的领取人,也不是审批人和使用人。根据有关规定,金文国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法庭宣告金文国无罪或适用缓刑。

  另据,付琨辩解称,银行工会主席与金文国签署的备忘录是真实有效的,表明银行工会与银科电子公司脱钩、该公司有权独立经营的事实;其在银科电子公司没有被明确任命职务,担任副经理只是为了方便开展业务;成立银科信公司是为了继续发展银科电子公司的业务,股东只是挂名,不反映公司的实际权属情况。其因法律意识淡薄犯了错误,请求法庭公正裁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银科电子公司系银行工会注册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金文国、付琨于2000年2月间,分别利用担任银科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副经理,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该公司的公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由付琨等人个人持有股份的银科信公司。案发后,用赃款人民币145万余元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半壁街南路8号院汇景阁某房屋1套已被冻结,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4万余元。其余款项尚未归还。

  据证人夏某证实,1993年5月,经银行机关党委和信息科技部负责人研究决定,以总行工会的名义成立了银科电子公司,作为银行的“三产”企业,目的是为行里的职工搞一些福利。总行工会为此出资人民币71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公司成立之初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由信息科技部派去的金文国、付琨等人负责,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金文国。1999年底,银行开始清理整顿下属的“三产”企业,为澄清该公司与工会的关系,其于2000年7月21日与金文国签署了一份备忘录,双方达成以下共识:银科电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总行工会无关。截至1999年11月,总行工会将连同注册资金在内的全部投资收回。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金文国、付琨身为受国有企业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不退还,依法应予惩处。金文国、付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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