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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起诉母亲私卖房屋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0:33 大连晚报

  本报讯 旅顺的一对儿女将母亲告上法庭,状告母亲私自卖掉父亲的遗产房屋,儿女认为母亲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房屋的行为无效,要求依法继承遗产份额。日前,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法庭调解,两子女、母亲与第三人(购房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第三人(购房人)再给付房屋价款6万元。

  家住旅顺某村的王艳华,今年56岁。在十几年前,王艳华与丈夫于某在该村建造三间民房,面积50平方米。1999年,丈夫于某因病去世。该房屋由王艳华和子女居住。之后,女儿于丽娜到市内工作,儿子于君也在市内有了工作。2002年,于君在市内购房缺少资金,母亲为帮儿子筹款将老房子以4万元钱的价格卖了。之后,王艳华为了帮助子女忙家务事儿,经常在城市及农村之间奔波。今年4月,两子女问母亲农村老房子如何处理的,这时王艳华才将卖房的事告诉他们,所卖房款已经给儿子于君买房用了。

  两子女对母亲私自卖房与之发生分歧,经咨询律师后,女儿于丽娜和儿子于君将母亲王艳华及购房人马福军告上法庭。原告于丽娜、于君认为该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在处理该房屋遗产时没有得到有继承权人的同意,父亲在世时没有对该财产作出处理,因此该房屋属遗产,依法发生法定继承;被告将该房屋私自出卖给他人的行为侵害了合法继承权,其买卖行为无效。通过举证质证,第三人马福军(购房人)对他房屋所有权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要求,并要求原、被告协助办理

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查,在没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在合理合法自愿的情况下,三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最终,于丽娜、于君对母亲王艳华与第三人马福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认可;坐落在旅顺某村三间瓦房归第三人马福军(购房人)所有,第三人马福军一次性再给付房屋价款60000元,并当庭兑现;原、被告负责协助第三人马福军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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