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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强占老人住房获刑两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0:36 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 李婧 通讯员 郭京霞) 养母在世的时候,45岁的北京无业人员姜萍不曾赡养过老人,而当老人去世以后,她却三番五次地闯入养母生前的房子,要强占住房。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姜萍被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姜萍的养母刘老太太在增光路有一处住房。2002年间,刘老太认为养女姜萍根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起诉要求解除养母女关系。在养母起诉不久,姜萍火速离婚,在2002年8月5日与丈夫办理了手续,并以经济困难、没有住房为由住进了养母家。之后不久,法院就判决解除了刘老太太和姜萍的养母女关系。刘老太要求姜萍搬家腾房,可是,姜萍一直不肯离开家。刘老太只好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姜萍腾房。

  2003年1月9日,法院判决姜萍将其强占的房屋腾空交与刘老太,在姜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法院执行庭强制姜萍腾房,并给她安排了周转房,同时对她处以15日拘留。2003年8月30日,刘老太立下遗嘱,将其增光路的住房交由妹妹继承。2004年10月,刘老太去世。2005年10月,姜萍多次到增光路刘老太妹妹处找麻烦。不久,姜萍带着几个人来到增光路的住宅,擅自断掉水电,砸了

客厅的玻璃,强行占住,长期居住拒不退出。刘老太太的妹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市一中院认为,姜萍未经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且长期强占、拒不退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予惩处,故终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姜萍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承办案件的王奕法官介绍,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亦可以采取自诉的办法进行追诉。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于一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属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予以刑事处罚,最高刑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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