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高级工程师跳槽的法律烦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12:01 法制周报-e法网

  核心提示

  高级工程师董先生跳槽所带来的烦恼,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了中国高级人才的心病,在这心病的背后,是有关法律制度的漏洞。(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如何完善法律的规定,让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合理保护,是立法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

  ⊙法制周报记者 陈杰人

  从2006年4月份以来,北京济柴新能源发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济柴)高级工程师董关中(化名)一直很烦恼。

  “连续三场官司,折腾得我无法安生,没想到一次辞职给自己带来了这么多烦恼,”董关中对《法制周报》记者抱怨说,最大的问题是第三场官司还没完,“天知道接下来还会发生什么。”

  董所说的三场官司,是他原来供职的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公司(以下简称胜动公司),在他辞职后对他的一次劳动仲裁申请和两次民事起诉。

  胜动公司认为,董在辞职后加盟自己的竞争对手,违反了劳动合同和竞业禁止约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董关中则感到很冤,他觉得自己似乎失去了自由。

  一次曲折的辞职

  现年39岁的董关中原为胜动公司的生产管理部部长,并曾短期兼任该公司下属一销售公司副经理。(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1991年从中国农业大学内燃机专业毕业后,董关中在胜动工作近15年,逐渐成长为一名高级工程师,并在内燃机技术方面有很深造诣,曾获得过胜利油田管理局“科技拔尖人才”称号。

  胜动公司原为胜利油田下属企业,数年前改制后成为管理层和员工参股的股份制公司,网上查询资料表明,该公司主营燃气发电机组,并在国内占有较大市场。专业人士解释说,这种发电机的主要用途之一就是利用矿山的瓦斯发电。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北京济柴的主营业务则是销售发电机。

  2006年2月14日,董关中向胜动公司提出辞职。他向《法制周报》记者描述了辞职的曲折经过:

  14日上班时,他将自己的书面辞职报告提交给胜动总经理王志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安排交接工作。(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这一天,距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尚有一年零五个月。

  约2小时后,总经理王志春在辞职报告上批示不同意,董仍然坚持辞职,将报告留在王志春办公室后离开。此后,董未见公司任何领导和其他人员联系他。(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3月14日是胜动公司发工资的日子,董关中没有收到公司所发工资,3月24日,胜动公司重新任命了生产管理部负责人,董未被安排职务和新的工作。

  由于胜动公司拒绝采访,记者只能从该公司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副本中感知该公司对此事的说法和态度。

  胜动公司称,在董提交辞职报告后即音讯全无,联系不上。(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后来才发现董就职于北京济柴。但董关中对此说法予以反驳,他说自己的手机一直开着,不存在联系不上的问题。

  三起官司的烦恼

  胜动公司认为,北京济柴是自己的竞争对手。在得知董关中就职北京济柴后,胜动公司很快对董关中采取了法律措施。

  2006年4月10日,胜动公司向公司所在地山东东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定董关中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被胜动公司推上仲裁庭的还有已辞职的该公司原董事宋先生。

  董关中答辩认为,自己在提出辞职后,公司停发了工资免去了职务,且没有安排新的工作,这是公司以实际行动终止了劳动合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不过1个多月后,仲裁庭裁决董关中继续履行合同。

  即便如此,董依然没有真正履行合同。有关专业人士对记者解释说,这种裁决结果实际上无法强制执行,因为它涉及人身问题。

  2006年9月27日,胜动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董关中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胜动公司的理由是,董曾与胜动公司签定《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书》,同意在离开胜动公司后三年内不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而董加盟北京济柴,违背了这个承诺。

  董关中认为,胜动的业务是生产为主而北京济柴则以销售为主,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自己辞职后没有得到胜动的补偿,根据《劳动法》和原国家科委的规定,视为竞业禁止承诺终止。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胜动突然申请撤诉,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准许撤诉。(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对于撤诉的原因和有关争执问题,记者联系到了胜动公司总经理王志春和法律事务部部长范长云,但两人均拒绝接受采访。

  2007年7月23日,原本以为轻松了的董关中再次被胜动公司诉上法庭,这次的起诉理由既有此前所撤之诉的“侵犯商业秘密和违背竞业禁止义务”,还增加了不正当竞争。(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起诉后的第三天,胜动公司还将董关中原有公司的价值11万多元股权申请保全冻结。

  董关中的代理律师对这次起诉感到非常不解,他说,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对象应该是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经营者,而董关中仅仅是打工者,本身不存在和胜动的竞争关系。

  直到记者发稿时止,第三起官司尚未有判决结果。

  董关中告诉记者,一年半以来,他被官司缠身,身心疲劳,还为此来回奔波于北京和山东之间,花费十多万元。(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没想到自己的一次辞职竟然引起这么多麻烦,以后真不敢和用人单位轻易签合同了。”

  法律制度的漏洞

  记者注意到,让董关中“官司缠身”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他曾在胜动公司签署的那份《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书》。这份由中石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修订、长达四页的承诺书中,通篇多为承诺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没有公司的义务。

  董关中说,他理解胜动公司要求员工签署这种承诺书的动机,但他在签署的时候其实没有选择,因为要在公司相应的工作,就必须选择签署这份由对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在他看来,这样的条款只强调签署人的义务,“显得不公平”。

  我国竞争法方面的专家、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枝桂律师告诉记者,类似的承诺书,其实在很多单位都可见到,公司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无可厚非。但由于我国过去的高级人才多在国有企业,因此传统做法倾向于保护企业的利益,这就构成了对人才的不公平待遇。

  “更大的问题在于,竞业禁止必须是公平的,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对竞业禁止的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特别是在补偿问题上没有法律规定,这让很多人才面临困境。”刘枝桂说,国家必须正视当前人才流动的频繁性,修改和完善法律规定,做到对公司和个人利益平等保护,在有关规定未出台之前,法院应当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在司法判决中排除那些不公平的竞业禁止约定,以消除人才流动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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