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八旬翁敬老院内摔伤获赔2.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8日14:14 新闻晚报

  □通讯员胡海容记者胡晓玲

  晚报讯 郑老伯在敬老院如厕时,因护理员一时离开,遂自己起身回房间,不慎摔伤。近日,杨浦区法院对郑老伯诉敬老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敬老院承担六分责任,赔偿23053.26元。

  郑老伯今年高寿86岁。2005年8月30日起,郑老伯和他妻子入住杨浦区某敬老院养老,协议确定入院时护理等级均为二级。2007年2月17日郑老伯因“脑梗塞”住院治疗,至3月5日出院返回敬老院养老康复,郑老伯入住专门护理房间并缴纳了相应费用。

  当晚,敬老院开饭时间,郑老伯上护理房间室内厕所,护理员看到后,告知郑老伯“好了喊护理员”,由于开饭时间较长,郑老伯自己起身出厕所,走到房间时不慎摔倒。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为治疗,郑老伯自己花费医疗费347.43元,救护车费人民币60元。郑老伯受伤后,曾多次因发热、高血压、冠心病、急性肾盂炎等进行住院及门诊治疗。

  2007年6月28日,郑老伯诉至法院,要求敬老院赔偿。审理中,经鉴定,郑老伯因摔伤的损伤后遗症相当于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老伯摔成骨折,他和敬老院护理人员均存在一定过错,郑老伯错在不考虑自己身体状况,不顾护理人员的提醒,自行行走摔倒;护理人员错在作为专门护理房间的护理人员,在看到刚因脑梗塞出院的郑老伯上厕所后仍然离岗,使得郑老伯在上厕所时脱离护理视线,致使郑老伯自行行走过程中摔倒致伤。

  鉴于此,郑老伯承担40%的责任,敬老院承担60%的责任。对于郑老伯主张的医疗费中用于治疗骨折伤的均予认可,但对于其他因发热、高血压、冠心病、急性肾盂炎进行的门诊及住院费用,难以认定系由于骨折造成,故法院不予认定,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救护车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法院也不予认可。遂判决:敬老院赔偿郑老伯伤残生活补助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医疗用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23053.26元。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