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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状告超市广告宣传作假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02: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晓星 通讯员 天法宣) 用了三天新买的牙膏,牙龈却依然肿痛,徐某为了6.60元的索赔款状告某大型超市。近日,天河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6.60元没拿成,徐某还搭进去50元案件受理费。

  原告:牙膏能止痛是假宣传

  徐某诉称,2006年12月15日,他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洁银中药牙膏”一支,价格为2.80元。该牙膏包装盒上有“有效杀菌止痛,防止口腔疾病”等字样。他购买后开始使用该牙膏,使用一段时间后,他的牙病没有好转,在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及查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后,徐某得知,该牙膏产品仅仅是含有了“中草药救必应”成分,而“中草药救必应”的活性成分也仅是能消炎止血,消肿止痛。

  徐某认为,超市所售的牙膏产品已对消费者构成事实上的行为欺诈及精神损害。据此,徐某要求超市退款2.80元,并依法增加赔偿2.8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共计6.60元。

  法院:未见效乃因使用时间短

  法院审理后认为,洁银中药牙膏含有中草药救必应成分,而救必应也具有该牙膏包装上所述之功效,并不存在夸大及虚假的成分。徐某使用该牙膏时间较短,在短时间内未见效果就认为洁银中药牙膏存在虚假宣传及构成欺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其退货并赔款的请求。由于徐某不能证明其精神损害的事实及其与使用洁银中药牙膏的因果关系,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也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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