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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以惩罚学生为名猥亵多名女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09:30 云南日报

  近日,本报报道了昆明市晋宁县某小学二年级的10多名八九岁的女孩不同程度遭遇段老师乱摸,孩子遭到侮辱后,还不敢吭声,在家长的逼问下,有女孩道出惊人原委:老师在课堂上以她们违反纪律为由,抠摸她们的下身作为“处罚”手段。受害女生家长集体向警方报了案,受害女生先后到派出所接受警方询问,并到医院检查身体、取证。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这个老师可能构成猥亵罪。

  该名教师的做法不仅仅是一个“有违师德”的问题,其行为还涉及到法律问题。

  首先,段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果公安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认为段某符合猥亵儿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并经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段某有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其次,无论段某的行为经司法机关认定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段某个人也应承担民事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受害人可请求段某采取适当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第二,如果

医院的身体检查结果表明已造成受害女童生理健康方面的损害,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加害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受害人可要求段某承担法律范围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学校对此事有无民事的或行政的责任呢?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学校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学校存在管理方面的疏漏,比如发现情况之后未立即告知家长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害的持续与扩大,那么学校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又或者,如果段某的行为不是初次,已经持续了较长的一段时间并且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情况的存在,那么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学校充分尽到了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管理者的应尽义务,在事发之前不可能预见到此事的发生,事发之后的合理期限内亦采取了有效的相关措施,不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则不必为段某的此种行为承担责任。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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