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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保时捷追尾 索赔16万余元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2:34 新闻晨报

  刚花79万元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凯宴3200CC越野车,还没正式上牌就同大客车追尾,但保险公司却拒赔。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6万余元。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由于该车的临时牌证不是公安部门核发的,不属有效的临时号牌,因此没有支持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4月25日,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花79万元购置了一辆保时捷凯宴3200CC越野车。五天后,他们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费为11177.28元。

  2006年6月2日,

保时捷在加速变道中与一辆大客车追尾,经公安部门认定,保时捷负全部责任。事后,物资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确认车损为164500元。但令物资公司没有想到的是,2006年12月,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的理由是保时捷在发生事故时还没有正式上牌,而使用的临时牌照又是伪造的。

  “这个临时牌照由供应商提供,事先并不知道是假的。”物资公司表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车牌号为无”,况且

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牌照是真是假又没有关系,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则辩称,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申领号牌的前提,所以在保单中填写“无号牌”是正常的,但这仅仅是记载,并不是默示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

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也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被告不负责赔偿。

  现发生事故时,车辆持有的临时牌证不是公安部门核发的,不属有效的临时号牌,违法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晨报记者李晓明 通讯员严剑漪 卢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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