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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者称自己照片被商家修改后做成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00:22 新商报

  新商报讯(记者 曲家乙)自己的照片被人利用电脑合成技术“改头换面”后,做成了广告海报四处发布。最近,市民李霞(化名)就遇到这样一件闹心事,“照片中的人明明是我,衣服、肢体、姿态等都是,但却被换上了别人的脸!”李霞气愤之余,也有些疑惑,“他们这样做是否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24岁的李霞是一名舞者,她身材出众,舞姿优美,经常登台表演,受到许多观众喜爱。几个月前,我市一家销售地板的商家在网上发现了一张李霞的靓照,照片上,李霞一身白纱,翩翩起舞宛如天仙。该商家于是萌生了用这张照片做广告海报的想法,但考虑到广告成本等问题,所以商家没有联系李霞,而是投机取巧,利用电脑合成技术将李霞的靓照进行了修改:保留她的身姿,但将她的脸部换成另外一个美女的脸部,然后添上该商家销售的地板作为背景,并加上广告语。

  经过一番修改和炮制后,商家感觉十分满意,便将合成的照片复制成广告海报,在一些商场里张贴发布。最近,李霞无意中发现此事,她越想越憋屈,便辗转找到了该商家,指责对方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但商家认为,肖像,简单地说就是一张脸,而广告海报只用了李霞的四肢和躯干,并没有使用她的肖像,而一般人仅从四肢和躯干上,不能判断出那就是李霞,因此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说法

  由于协商不成,而且心里也没底,最近,李霞咨询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祖平律师。祖平律师分析后认为,该事件的关键问题在于肖像是否仅仅为一张脸,四肢和躯干是否属于肖像的范围。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由于李霞经常登台表演,为许多人所熟悉,其四肢和躯干的形象,也能确定她的“形象和特征”,因此,商家的做法侵犯了李霞的肖像权。另外,从肖像的制作权、肖像的使用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权等方面,也能表明商家已经侵犯了李霞的肖像权。

  恍然大悟的李霞正式聘请了祖平律师,目前祖律师正在与有关商家进行协商,希望能够依法调解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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