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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被狼狗咬伤获赔4.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01:3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阳) 在经过他人院落时,82岁的冯老太被狼狗咬伤,造成七级伤残。她随后将养狗人告上法庭,索要17万元经济赔偿。记者昨天获悉,认定老太太擅入他人院落也有过错,市一中院判决其自行负担20%的损失,获赔4.5万余元。

  冯老太租住在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一院落内。该院分东、西两院,东院为房主柳某自己居住,西院为出租房屋且单独由北门出入,东院靠小门北面墙根约2米处有柳某所养狼犬一只。

  去年10月12日,柳某从小门到西院找一租房人说话,冯老太太则拄着拐棍向小铁门方向走去,柳某当即告知冯老太的女婿。其女婿马上将冯老太拉回到房檐下。但没过多久,柳某和冯老太女婿发现冯老太不在西院内,随即赶到东院,发现冯老太倒地受伤,狼犬在旁站立。

  经

医院诊断,冯老太左股骨颈骨折、右尺桡骨骨折、左胸及右上唇被犬咬伤、左部有肋骨骨折,共花费3万余元的治疗费用。经鉴定,冯老太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事发后,冯老太将养狗人柳某告上法庭,认为对方明知狼犬性情暴烈,身高接近70厘米,极具攻击性,却未拴狗链,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造成自己受伤,应当赔偿自己各种损失17万余元。

  近日,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依据民法通则,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柳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冯老太能预见到狼狗的伤害,应自行承担20%的过错责任,故判决柳某赔偿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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