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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私自拨调水表盗窃公共用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03:52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春红)昨天,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会首例盗水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石家庄市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余涉案人员也都因犯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是我省首例用水户因盗用城市公共用水而获刑的案件。

  据了解,2003年1月27日,石家庄市供水集团工作人员查表发现,立户单位为长安物业的总水表铅封松动,有人为破坏迹象。经调查,长安物业公司住所地在清馨苑小区(东岗路12号)院内,负责小区15栋居民楼的物业管理,该小区生活用水从市政管网接入。2000年至2002年12月间,长安物业用水量较1998年、1999年急剧减少,与其供水范围内合理用水量明显不符,有重大盗水嫌疑。供水工作人员专门进行了证据搜集、保全工作,并向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报案。

  期间,

石家庄市供水集团就民事赔偿问题还将长安物业服务中心告上法庭。2004年11月29日裕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长安物业服务中心给付石家庄市供水总公司水费和排污费共计6.4万余元。对此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之后,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长安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从2001年6月起至2002年底在东岗路清馨园,采用拨调水表的方法盗窃城市公共用水价值69022.33元,并于2005年9月将涉案的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李某及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雇佣人员刘某依法批准逮捕。

  昨天,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最终判决:石家庄市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0元;该中心工作人员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中心工作人员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10000元;中心工作人员刘某,犯盗窃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5000元。

  目前,该案的民事判决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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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盗水最高奖2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春红)昨日,石家庄供水集团针对窃用城市供水的违法行为采取了新的举措,并举报电话85061444(白天)、85080874(晚间),所举报事件一经查实,举报人可获得最低50元、最高2万元的奖励。

  据介绍,省会供水部门确定了窃用城市供水的数种行为,其中包括:擅自在城市公共原水输水管线、公共消火栓等无表防险设施和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绕越公共供水企业结算用水计量装置取水;故意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用水计量装置以及修改、伪造计量数据;采取非法充值磁卡等方式,利用预付费水表取水;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取水;采取改装、损坏、倒装供水计量装置等方式使计量装置失准、失效盗水的等均属于窃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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