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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楼上坠下玻璃砸伤欲告整楼住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01:50 大河网-河南商报

  一块玻璃从天而降砸中行人脑袋,行人耳后筋脉、血管都被割断,送进医院缝合44针。由于找不到玻璃的主人,事发地居民楼整楼住户可能都要成为被告。

  ■商报记者望开源 王惠丛

  事发天降玻璃伤人缝了44针

  昨天下午3时许,记者和45岁的荣先生一起来到郑州市法院东街10号院。门前人行道上,还散落着星星点点的碎玻璃。

  就在前天,荣先生的爱人张女士在这里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头部。碎玻璃沿着张女士的左耳切下,张女士当场血流不止。“几个人摁都止不住血。”张女士当时穿的衣服后背被鲜血染透。

  随后张女士被送到郑州市第一人民

医院。玻璃割断了张女士头部耳后一根血管和部分筋脉。15厘米长的伤口深可见骨。伤口缝了44针。张女士今年45岁,商丘睢县人,和丈夫一起在郑州一家工地打工。

  追查疑是6楼住户但敲不开门

  “怀疑是那家的玻璃。”荣先生指向10号院临街家属楼的6楼。记者看到,6楼一户人家的一扇窗户向外开着,只有下面的窗框里有玻璃,上面的窗框空着。

  荣先生说,当时妻子张女士所处的位置正在这扇窗户的正下方,同一个位置从1楼到7楼,只有这家缺块玻璃。

  出事那天下午,荣先生报警,并和民警一起来到6楼那家住户门前。可是,不管他们怎么敲门,始终无人回应。“如果找不到玻璃的主人,我只有向法院起诉整楼居民集体赔偿。”荣先生说。

  律师整楼居民有可能“连坐”

  河南省新发展律师事务所苏铭律师认为,荣先生如果找不到玻璃的主人,可向法院申请由所有楼层居住居民集体赔偿。“这种连坐的赔偿判决早就有法院做出了。”苏律师认为,这种理论要体现的是对受害人给予及时救济,同时,又把一个总的风险分散到各个被告身上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相关链接】

  无名黑砖伤人楼上住户全成被告

  据本报10月26日报道,5月5日上午,郑州某小区居民高女士在自己所在单元门口与邻居聊天,楼上忽然掉下一长约十几厘米的地板砖碎片,不偏不倚砸在她的头部,高女士当场休克,不省人事。

  经医院诊断,高女士头盖骨为粉碎性骨折,创口达10厘米。该楼共7层,由于找不到肇事者,高女士将该楼一楼以上的12户业主全部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5996.1元,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10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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