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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模仿电视情节杀害同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06:11 长江商报

  事发罗田县,嫌犯14岁,被判15年

  本报讯(记者 王娟 通讯员 沈法)因不满同伴说自己的坏话,罗田县14岁少年小亮(化名)竟模仿电视情节,将8岁男孩小明(化名)残忍杀害。记者昨悉,小亮因故意杀人罪被黄冈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害人小明所在学校也被判赔偿1.4万元。

  无忌童言招来杀身之祸

  小亮和小明的家都在罗田县白莲河乡某村,两人常常一起玩耍。法院查明,今年1月22日,小亮准备到街上上网,途中遇到小明去上学,便与他打招呼。小明反应却不像往常热情,冷淡地说:“我奶奶说了,你不是个好伢,叫我莫跟你玩!”小亮很生气,打算教训教训小明。

  当日下午4时许,小亮守候在小明的学校门口,并托人把小明叫了出来。小亮将他骗至附近一寺庙的亭子内。小亮谎称有东西给小明,让小明闭上双眼坐在石凳上。小明乖乖地闭上眼睛后,小亮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从后面一把套住小明的脖子,紧紧勒住不放。几分钟后,小明不再动弹。小亮将小明尸体转移到旁边一空地处,用红砖块在小明头部乱砸一阵,将尸体掩盖后离去。

  当晚放学,小明父母不见儿子回家,发动亲朋找了一个通宵,依然不见小明踪影。次日上午,小明父母向警方报案。

  警方很快调查得知,小亮有重大嫌疑。23日中午11时许,小亮被民警抓获。

  自称杀人是从电视上学的

  6月12日,此案在黄冈市中级法院开庭。小亮在庭上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称杀害小明的方法是从电视中学来的,“我看见电视上杀人那么容易,但现实中要难得多,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

  法院通过调查得知,小亮原本成绩良好,但自从上了中学就沉溺于

网络游戏,不仅荒废了学业,而且还染上了小偷小摸的坏毛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亮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犯罪时不满16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学校应负民事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小明的父亲向小明就读的学校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同时认为,小明就读的学校对在此就读的学生负有保护职责。学校放学后未将学生小明编入路队送到安全地点,对酿成人身伤亡事故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遂判处其承担20%的经济损失,共1.4万余元。诉讼中小明父母与小亮父母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法院对此未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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