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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9岁女孩状告母亲索要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5日23:42 新商报

  新商报讯(记者 孙继宏)两人离婚时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给付一年的抚养费。一年后,孩子因没钱读书,找到母亲要抚养费,但母亲以约定为由,不再继续支付每月300元的抚养费。为此,9岁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

  中山公园街道至诚社区的张国峰(化名)与前妻于2005年1月份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薇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交付抚养费300元,但只承担一年。

  从2006年1月份起,小薇的母亲开始拒绝支付抚养费。此时,有病在身的张国峰无力承担家庭生活费及女儿上学的费用。无奈之下,小薇找到她母亲,欲让母亲继续给付抚养费。对于女儿的请求,小薇的母亲拒绝了。理由是她和前夫当初有过约定,抚养费只承担一年。

  见母亲坚决不同意给抚养费, 小薇将母亲告到了沙河口区法院。小薇的代理律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白鹏程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时的约定是无效的,母亲应继续给付女儿抚养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近日,沙河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薇的母亲将从2006年1月起将拖欠的抚养费按每月300元计算一次性付清。从现在开始每月给付女儿300元抚养费,直到小薇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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