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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建楼盘道路被封状告规划局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00:5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李更祥)惠阳敦惠综合贸易有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敦惠公司”)负责人陈发拿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感慨万千。三年前,敦惠公司在河南岸金山湖刚开发建成的住宅小区唯一道路被另一开发商突然封锁,导致楼盘无法销售,敦惠公司陷入困境。敦惠公司以行政不作为将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要求惠州市规划建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开盘前夕

  楼盘唯一通道被封锁

  事情追溯几年前,有关部门引资开发金山湖

房地产项目,该项目统称为金山花园高级居住区。2002年10月12日,敦惠公司与惠州市金山实业总公司名下的子公司惠州市金山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物业”)签订了一份有关房地产的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金山物业提供金山湖的土地,敦惠公司提供资金,共同开发金山花园高级居住区的其中一个项目,该项目取名“黄金岛”。同时期,金山实业有限总公司引入香港冠和公司参与在该地区房地产开发,并共同成立了惠州市冠和金山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和公司”)。

  2004年5月,敦惠公司与金山物业合作开发的25栋

别墅及敦惠公司独资开发的3栋小高层完成投资建设,拿到
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后,敦惠公司的法人陈发张罗着准备销售其中一部分别墅和小高层。2004年12月,销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当时已经有137户预售出去,就等着开盘签约”。就在开盘前夕,一觉醒来的陈发发现,通往“黄金岛”的唯一一条通道被设置了关卡,装上了铁门,整条通道被封锁。封锁通道的是正在相邻地块开发“金山龙庭”房地产项目的冠和公司。冠和公司的理由是:该条南北通道系冠和公司所建,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冠和公司所有,封锁南北通道是为了便于金山龙庭项目施工管理。

  没法卖楼

  数千万元投资打水漂

  这条南北通道总长度700米,当时由南向北已修建的部分长度为500米,其中路面宽24米的部分长度为200米,路面宽8米的部分长度为300米。陈发质疑该条南北通道的使用权属于冠和公司,他通过查找相关资料认为,该条道路是用市财政修建,属于市政道路,应为金山花园高级居住区所有房产项目共同使用。陈发回忆,当时为了该条南北的通行问题,敦惠公司与冠和公司的员工在2004年12月25日、27日、2005年1月1日发生了三次大规模暴力冲突,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为解决金山花园高级居住区道路纠纷,惠州市政府督查办、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当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建议由市规划建设局召集金山、冠和、敦惠公司协调。但一段时期内,敦惠公司和冠和公司的道路使用之争仍然存在。陈发称,由于当时通往小区的唯一道路被长期封锁,“黄金岛”无法销售,资金无法回笼,建筑承包商们开始追要工程款。2005年6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金岛”建筑承包商申请,查封“黄金岛”部分别墅及敦惠公司1000万元存款。2005年9月,走投无路的敦惠公司将“黄金岛”项目委托给它的建筑承包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与“黄金岛”房地产项目有关的债务,剩余款项返回给敦惠公司。“房子后来是卖完了,我却一分钱都没拿回来。投资的数千万元打了水漂”。

  起诉规划局

  索赔2600万元

  陈发认为,2005年初即明确封锁道路行为由惠州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处理,但直到两年后,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未履行相关职责。陈发认为正是由于惠州市规划建设局长期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冠和公司的违法行为长期延续,最终导致“黄金岛”无法如期销售,敦惠公司陷入困境。2006年8月2日,敦惠公司向惠州市规划建设局申请国家赔偿2600万元,该局随后做出《不予赔偿决定书》的行政决定。

  敦惠公司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惠州市规划建设局为被告,冠和公司为第三人。今年4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调查认为,该条被封争议道路在1999年6月审定的《金山花园高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划为24米宽的市政道路,2001年12月审定的《金山花园高级居住规划设计》变更为8米宽的小区道路,且争议道路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第三人所有,第三人在施工期间设置铁门和隔离带,符合相关法规,原告申请被告认定第三人具有违法行为并对其实施行政制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接到原告投诉后履行了相关职责并做出书面答复,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维持被告做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敦惠公司不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惠州市规划建设局认定争议道路属于小区道路依据不足;未查明、认定冠和公司设保安亭封锁道路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违章建筑,是否应予以拆除,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做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并由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陈发称,该份判决虽然未支持2600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是这份判决书要求惠州市规划建设局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他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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