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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协助他人支取自己存款后向银行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01:01 华龙网-重庆晨报

  本报讯 (记者 邓雪 通讯员 陈光柱 谢春花)为了非法获取高额利息,张某采取同意、协助他人支取其存款,然后起诉银行赔偿的手段,欲骗取公共财产。日前,张某被梁平县法院判刑。

  高息为饵达成引资协议

  法院查明,2001年初,陈某以开办酒瓶厂无资金为由,与雷某联系融资事宜。二人商定由陈某负责在梁平银行找关系,雷某负责民间引资。

  雷某以30%的高息作为诱饵,请张某出资进行引资操作。张某欣然同意,并委托陈某、雷某等人办理。

  几人商量后决定,张某将钱存入在梁平指定的银行。存折由张某保管,并由引资方支付30%的利息。并且同时出具银行的承诺书,承诺一年后连本带利一起归还。

  获得“利息”11.4万元

  陈某、雷某又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某银行梁平县支行工作的蓝某,由他负责办理

银行卡及其取款、转款业务,给他2%的好处费。

  2001年5月25日,张某从主城赶至梁平,与雷某、蓝某会合后,由张某、蓝某在某银行梁平县支行营业部办理了张某活期存款38万元。

  张某将存折密码告诉了蓝某,蓝某在同一柜台以张某名义办理了一张卡合一的银行卡,然后持卡到另一营业所,取走现金7万元,并将30万元转到陈某存折上。

  同时,蓝某又拿着陈某的存折,到某银行广场营业厅,取出现金6万元,把两次取出的现金总共13万元、陈某的存折、张某的银行卡,交给雷某和陈某的妻子。

  此后,将原本就是张某的钱,又以利息方式支付给了张某11.4万元。剩余1.6万元,由雷某等人分了。卡上剩余的1万元由蓝某取走9995元。陈某存折上余下的24万元被雷某与陈某取走。

  伪造银行印章做“承诺书”

  “拿不出承诺书,就搞假。”为了伪造银行“承诺书”,陈某到银行存入1000元钱开户,获得存款证明书上的“某银行梁平县支行营业部业务公章”印模。与雷某找人伪造了一枚相同公章,给张某出具了一份假承诺书。

  2001年6月14日、9月8日和2002年4月1日,张某和蓝某先后分3次,在三个不同的营业所,以张某和其妻名字办理存款44.9万元、27.02万元、14万元,共计85.92万元。随后,张某与蓝某采取相同的手段,从银行卡中将存款71.92万元,转到雷某的存折上,由雷某取走。

  告银行归还存款

  之后,张某在某银行梁平县支行取款不成,找雷某要钱,雷某曾还款4万元。

  2005年6月12日,张某以自己存入的38万元被他人取走为由,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归还其存款及利息。后因蓝某归还张某38万元后,张某撤回起诉。

  2006年3月15日,张某以其存入的71.92万元被他人取走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其存款及利息。

  银行应诉后称,从来没有出具过承诺书,承诺“还款付利”。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承诺书系伪造。银行立即向公安报案,称张某诈骗银行财产。

  10月29日,法院判处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雷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蓝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非法所得9995元予以追缴;陈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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