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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点燃汽油烧伤劝阻者获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1日01:26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成璐 记者 郭红文 实习生 赵肖楠)看玩牌时与他人发生纠纷,一名37岁男子花20元买来汽油欲报复对方,被人阻止后,该男子用装满汽油的铝壶倒向劝阻者,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使劝阻者烧成重伤致四级伤残。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案犯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赔偿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及后期治疗费27万余元。

  37岁的马伟是无业人员,2007年1月20日13时许,他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厂家属院社区活动中心看玩牌时,与白某发生纠纷,被他人劝开。约20分钟后,马伟提铝壶到南郊某加油站,买了20元钱的90号汽油,欲报复白某,被张某劝阻。马伟不听劝阻,并扬言要烧掉张某经营的活动站。张某继续劝阻,马伟便将装满汽油的铝壶倒向张某全身,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致张某全身多处烧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属重伤,四级伤残。另查,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后期治疗费等花费共计27万余元。案发后,马伟的亲属已代为赔付3万元。

  庭审中,马伟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对其犯罪事实也无辩解,但对张某提出27万余元的民事赔偿,马伟称其家属已赔偿3万元,自己没有能力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伟故意纵火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其亲属在案发后代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论处。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伟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及后期治疗费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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