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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厨师利诱强暴女学生被判4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1日06:37 长江商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殷法) 11月9日,我省英山县人民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胡某某,1962年5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英山县杨柳镇。经法院审理查明,胡某某原系英山县杨柳湾镇某小学厨师。2005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该校女学生丁某某(1991年7月16日出生)到胡的宿舍倒水喝,胡以20元人民币为诱饵,在其床上对丁实施奸淫。法院认为,胡某某以奸淫妇女为目的,采用金钱利诱的方法,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该从重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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