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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下车忘拉手刹轧死自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09:52 大江网-新法制报

  事件

  王金系原告某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2006年5月11日12时05分,王金驾驶桑塔纳出租车,在一个下坡道处,其靠右停车未拉手制动即离车,走到该车车头处时,该车往坡下滑动,王金即在车头处欲阻止该车滑动,不慎摔倒被压于车下,致使其死亡。死者亲属用去施救费400元和尸检费800元。经交警认定:王金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在坡道上停车未拉手制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出租车的车主为某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3月9日,该公司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并签订了《保险合同》。

  在起诉状中,原告诉称,王金系原告某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该车向被告即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赡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施救费、尸检费共计25万余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车上责任险穴车上座位雪予以赔付并承担施救费400元、尸检费800元。

  而被告辩称,死者亲属提起保险合同诉讼的主体不符,王金为驾驶员,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人,不应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某汽车联营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即“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本案驾驶员王金不属于本车损害的第三者。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车上座位险予以赔付并承担施救费和尸检费,对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应属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故其变更的诉讼主张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害人,应视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告有直接向受益人支付赔偿款的义务,保险合同中约定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车上座位险的赔偿限额为50000元/座。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肖某等4名原告的施救费、尸检费、车上座位险损失共计4万余元。 (李小飞 戴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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