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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多名少女幼女致1人死亡获极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2日14:27 正义网-检察日报

  在辽宁省台安、辽阳、海城、鞍山、黑山、本溪、北镇等地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强奸少女、幼女多名,多次入户抢劫,且焚烧公民财物,猥亵儿童,并在强奸过程中致死亡1人,在抢劫和故意伤害中分别致1人重伤的被告人李艳波日前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鞍山市检察机关查明,李艳波1967年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捕前暂住本溪满族自治县。2001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劳改期满前2个月,李艳波随劳改人员一起到辽阳首山干活,他到王某经营的洗浴中心打水,请求王某在他刑满释放后能够让其在洗浴中心打工,王某看了李艳波是有关证件后表示同意。2004年7月4日,李艳波刑满释放即来到王某的洗浴中心上班。当年8月16日8时许,李艳波趁王家大人都在浴池之机,产生强奸老板女儿的恶念,即离开浴池来到王家,看到老板女儿在炕上睡觉,以暴力手段将只有13岁的少女强奸,然后离开了该镇,又窜至海城市西柳镇。同年12月19日9时许,李艳波仍以暴力手段欲对仅有14岁的少女实施奸淫,因为少女奋力反抗未逞,李艳波在抢劫少女家20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鞍山市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3月6日,李艳波窜至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见一11岁女孩独自一人骑自行车,便尾随至女孩的住处,翻墙入室,对女孩采取暴力手段,抢劫金戒指1枚,纪念币2枚。之后,李艳波欲对女孩实施奸淫。因为女孩极力反抗,李艳波猛扼女孩的颈部,致女孩当场死亡,李艳波又手持手电筒插入女孩的阴部,其唯恐罪刑败露,点燃室内衣物,打开液化气钢瓶阀门后逃离现场。

  李艳波从2004年刑满释放到2007年1月被抓捕归案,他先后流窜到省内各地疯狂作案,实施强奸犯罪8起,其中强奸幼女5人,既遂4起,未遂1起,强奸中致1人死亡,强奸少女3人,既遂1起,未遂2起;实施抢劫8起,其中未遂1起,抢劫人民币11900余元,抢劫中致1人重伤;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重伤1人;实施猥亵儿童犯罪1起;实施放火犯罪1起,造成财物损失8900余元。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艳波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少女、幼女多人,情节恶劣,并在强奸过程中致死亡1人,又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在抢劫中致1人重伤,在实施抢劫、强奸后放火焚烧公民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重伤,并猥亵儿童,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且系累犯,依法判处李艳波犯强奸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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