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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25名女员工合盗公款80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01:24 新京报
公交公司25名女员工合盗公款80万(图)
  湖南省衡阳市公交公司25名女点钞复核员,利用串通、私藏等手段6年盗取公交票款80多万元。新京报漫画/林军明

  本报讯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日前经办一起贪污案件,其涉案的女性有25人之多。该市公交公司李孝春等25人利用复核公司营运票款之机,将营运票款秘密盗出点钞中心进行私分,共同贪污公司营运票款共计82.93万元。时间跨度达6年之久。

  【案发】点钞员袜筒里查出8扎钱

  2006年6月2日,有人向湖南省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领导和保卫部门检举、揭发了该公司点钞中心复核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偷带并私分营运票款的情况。

  点钞中心是集合了公司所有票款进行处理的机构,这里每天进出的钱款近百万,是公司的核心机构。它的漏洞,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效益。

  公司高层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布置相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于2006年6月2日下午,在点钞中心的员工下班时,进行突击检查。

  这次突击检查,让公司领导和保卫部门的同志大吃一惊。

  检查中,发现点钞中心复核员夏湘莲的袜筒内,暗藏1元票面的营运票款8扎,共计800元。

  2006年6月25日,衡阳市公安局对此案正式立案侦查。随后,衡阳市

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点钞中心有10名女性员工,先后前往衡阳市公安局投案。

  随着案件的深入侦办,涉案的人数也越来越多。

  随着案件的进一步深挖,办案人员发现涉案的人数达到25人,涉案金额有80多万元,时间跨度达6年之久。

  【联手】“漏点”票款成漏洞

  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点钞中心虽不是一个管理科室,却是公司的核心部门。因为公司所有公交车的营业款,每天由相关人员专门收集上来后,统一集中到点钞中心,经点钞中心的点钞员清点后,再经过中心的复核员复核,然后由相关人员再送往银行。

  一些点钞人员在点钞过程中,为了赶工作进度,多得些报酬,往往将一些不便于清点的小面额钱币(一般为1元以下的钱币和硬币),未填入日报单即送到复核台让复核员复核。因此,实际进入复核台的钱数多于日报单上记录的余额。而这些小钱币,通常每日要多出几百元到两千余元不等,这种差额被工作人员称为“漏点”。

  这种“漏点”,便为她们创造了“发财”的机会。

  2001年10月底,因为衡阳市公共交通公司一些下属单位需要零钞,公司便安排企管办的李孝春、彭亚文负责为各分公司兑换零钞。李、彭两人每天到公司点钞中心复核台兑换零钞,然后将这些兑换的零钞,从点钞中心拿出来,再分发到各线路总站。

  这一份工作,令李孝春、彭亚文和点钞中心的涉案人员连在了一起。

  2001年11月份的一天,点钞中心的夏湘莲授意同事周玉玲,对前来点钞中心兑换零钞的李孝春说:“我们复核台‘漏点’的钱,由你帮忙带出去,与我们复核台平分如何?”

  李孝春能自由带钱进出点钞中心,这一方便条件被复核台工作人员看中了。

  面对复核台姐妹的请求,李孝春没有拒绝。两天后,李孝春将此事告诉彭亚文,彭也爽快同意了。一拍即合之下,这些姐妹开始里应外合,由点钞中心的职工将每天几百元至两千余元不等的“漏点”营运款,由李孝春和彭亚文与当日应兑换的零钞一起夹带出点钞中心。

  对于带出的“漏点”款,李、彭从中扣除自己应分的份额外,余款交给夏湘莲和周玉玲。夏、周拿到票款后,即又分别在各自的家里和同事的家里等不同地点与中心的其他同事进行了平均私分。

  自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期间,李孝春等20人将“漏点”的公司营运票款8万元私分,每人从中分得赃款4000元。

  【盗款】票款丢塑料桶躲监控

  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夏湘莲与李孝春在点钞中心更衣室更衣时,对周玉玲等人说:“现在公司奖金分配不公,大家干脆自己搞点钱。”

  夏湘莲的话得到了在场同事的赞同。

  于是,为了带出更多的钱,她们将目光盯上了1元、2元面值的纸币为作案对象。由周玉玲等人在复核营运款总数的过程中,根据每日清点的“漏点”票款总数确定当天偷带数额,并用打手势、说暗语的方式告知夏湘莲和李孝春等人。

  夏、李获知情况后,便将当天要偷带的成捆票款丢到工作台下塑料桶内,然后二人佯装弯腰在地上拾硬币,躲过监控器的监控,将塑料桶内成捆的现钞藏在身上或插在特制的袜筒里,待下班时,秘密带出点钞中心。尔后来到公司大门外的小巷里或夏湘莲、周玉玲家里及点钞中心更衣室等地点,与大家私分。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夏湘莲与李孝春提出:“搞小额票面(指1元、2元纸币)太麻烦,不如搞5元面额的,这样方便,还可以多带钱出去。”

  自此,刘利群便按照夏湘莲与李孝春的安排,将捆好的5元面额纸币递给周玉玲,周随后将该票款丢进工作台下的塑料桶内,夏湘莲、李孝春则用同样方式将票款偷带出点钞中心。

  【查处】17人被判1人外逃

  2006年6月2日,这一将票款偷带出点钞中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此案随后被侦破,在侦办期间,夏湘莲外逃。

  办案机关随后查明,从2001年11月至2006年5月期间,李孝春等24人(不含在逃的夏湘莲)利用复核公司营运票款之机,将营运票款秘密盗出点钞中心进行私分,共同贪污公司营运票款共计82.93万元。其中李孝春得赃款8 万元,周玉玲、刘利群等另23人分别获得4.25万元至2000元不等的赃款。

  2007年10月11日,石鼓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刑事判决书。分别以贪污罪判处李孝春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2年不等的刑罚。另有潘建华等7名被告人因贪污数额少,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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