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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与亲兄生意合作失败举喇叭对其谩骂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00:55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柳凌 李志金) 一次合作做生意失败,亲生兄妹反目成仇。为了泄愤,妹妹和丈夫一起拿着高音喇叭长期在哥哥家楼下高声谩骂。

  四十岁刚出头的中山市人陈兵,在商场上摸爬滚打了20年,生意颇为红火。妹妹陈然对此羡慕不已。2002年12月,陈兵致电妹夫彭涛:“现在有一单渔村(酒楼茶社)生意,愿不愿合伙干?”妹妹两夫妇立即答应。

  2003年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使渔村变得惨淡经营、入不敷出。眼看投入的家底打了水漂,陈然再也压不住心中怒气,将损失全部归罪于哥哥陈兵的头上。

  2003年3月20日一早,心中积怨多日的陈然和彭涛来到中山市某花园小区陈兵家的楼下,开始破口辱骂陈兵及家人:“骗妹子钱的大骗子、人渣、淫贼、缩头乌龟!”,他们尖厉的叫骂声片刻引来周围住户的观看。为了增大声势,他们还用起了高音喇叭。看到了陈兵一家人的难堪,陈然和彭涛觉得心里似乎舒服多了。

  随后,过十天半月,他们便如法炮制一番,以至于陈兵后来多次报警,陈然和彭涛也未就此罢休。更让陈兵无法接受的是,昔日要好的生意合作伙伴如今见他也形同陌路,大把商机从指尖滑过。

  经再三考虑后,陈兵决定不再这样忍受下去,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妹夫彭涛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彭涛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包括侵害其名誉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5万元。

  审理结果 DVD为证 骂人者败诉

  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陈兵提供了大量陈然和彭涛在自家楼下辱骂自己一家人的DVD,彭涛也承认DVD的真实性。法院还查明:原告陈兵居住的某花园小区是中山市居住人口较多的大楼盘,属一定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彭涛多次、公开地在公共场合以辱骂等方式侮辱陈兵,必然导致陈兵公众形象受辱、人格尊严和社会声誉的受损。彭涛违法行为与陈兵名誉受损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鉴于近3年来,彭涛辱骂行为的延续性严重影响了陈兵及家人的生活安宁,并导致了他们精神的极大损害。法院判决:一、彭涛在陈兵居住的小区内张贴向陈兵赔礼道歉声明,为陈兵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彭涛向陈兵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彭涛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词解释 名誉

  名誉,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社会上的声誉,即社会对于公民、法人的价值的评价。

  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个人的尊严,并可能对其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鉴于名誉对公民和法人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就其品质、信誉、才干、声望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第三,使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毁损,或者受害人遭受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害;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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