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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服无批文药品13年向医院索赔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0:05 新商报

  服用了13年的药物竟然是没有批文的临床试验药品,白某认为自己被当成了“小白鼠”,为此,白某以医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治疗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返还购药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二审认为此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驳回诉讼请求。

  偶然发现药物没有批文

  今年50岁的白某,于1992年经医院确诊患有癫痫病,从1994年至2006年7月,白某一直在我市某区医院接受中药治疗,同时服用医生开出的一种治疗癫痫的药,每瓶售价105元,每月服用2瓶,长达13年之久,共花费31710元。虽然吃了十多年,可白某的病情仍没有明显改善,2006年白某病情发作时不慎摔倒,导致大腿骨折。

  一次偶然的机会,白某发现其服用的药品系河南省某研究院的医院制剂,目前尚处在临床试验阶段。白某认为,该药出现在大连的医院,并且销售给自己,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自己不明不白做了13年的临床试验品,推迟了最佳的治疗时间,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006年7月,白某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经过调查取证,药品稽查支队对该医院作出没收该制剂及非法所得,并处以二倍罚款等行政处罚。

  两次起诉均被判败诉

  2007年1月,白某以该医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治疗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购药款31710元,并承担相当于购药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医院辨称,白某所服用的药物并非假药,其服用了13年,没有证据证实有不良反应,双方之间是委托代购关系,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7年5月14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白某在医院诊治、购药行为,不属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范畴,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白某以医院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增加赔偿一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医院违法销售不属本院制剂的行为,违犯的是医药管理秩序,所售出的制剂白某已经服用,白某无证据证实造成何种不良后果及相应的损失。法院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白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决定申请再审

  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孔令宁律师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医院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该规定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医院作为职业医疗机构,明知“非本院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的禁止性规定,仍销售该药,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白某在医院购药的行为与其在药店购药的行为,从本质上而言并无任何不同之处。医院作为经营者,在有偿的向消费者提供药品及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选择适用《消法》请求双倍返还,以维护自身权益,是符合《消法》立法精神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费者保护规定》也明确界定,医疗机构作为经营者、患者作为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昨日,白某已决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乔玉松 新商报见习记者赵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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