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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母亲失火殃及邻居致女儿遭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23:59 半岛晨报

  晨报讯(王者安 记者孙胜慧)独居妇女作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邻居损失,虽愿对邻居的损失给予赔偿,但邻居嫌赔偿金额太少,便找到其女儿再度索赔。律师表示,已分家独立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赡养人既不是共同被告,也不是第三人,不应被列为诉讼当事人。

  彭欣欣来自吉林省一个小山村,2001年高考被大连某高校录取。毕业后,应聘到开发区一家外资企业。有了稳定的收入后,她每个月给在老家独居的母亲寄钱,想让母亲过得富足一些。今年8月,彭欣欣买了套房子,正当她准备将母亲接来一起生活时,发生了一件令母女俩都发愁的事儿。

  一天,老家的一位邻居突然来彭欣欣所在的单位。原来彭欣欣的母亲做饭时不小心引起大火,殃及了邻居的房子。彭欣欣的母亲表示愿意赔偿,但邻居觉得赔偿金太少,于是找到了彭欣欣。彭欣欣认为母亲提出的赔偿金额已经足够弥补邻居的损失,但邻居仍要求彭欣欣再拿些钱来补偿,被拒绝后,邻居声称要将彭欣欣告上法庭。

  “难道真的应该由自己赔偿吗?”彭欣欣有些拿不定主意。开发区海青法律服务所律师张杰了解情况后,解释说,根据情况,彭欣欣应被视为“已分家独立生活。”彭欣欣的母亲一直以来靠她寄钱回家供养,即被视为被赡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由赡养人垫付问题的复函》指出,已分家独立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赡养人既不是共同被告,也不是第三人,不应被列外诉讼当事人。

  张杰进一步解释说,彭欣欣不应该因为母亲的损害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而被诉,即使邻居对她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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