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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遇狗受惊摔倒致残状告狗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01:56 生活新报

  自己养的狗惊吓到了别人,导致其它损害事故发生,狗主人是否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五华法院北门法庭开庭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大学教师吴倩在校内的球场上跑步,遭遇一条大型金毛犬,出于恐惧奔跑躲避,却又摔倒导致10级伤残。吴倩只好将狗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9272.57元,外加3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一审日前宣判:狗主人赔偿吴倩各种损失8078.67元。

  遇狗受惊 躲避摔跤致残

  吴倩是云南某高校大学教师,长期以来,她有一个晚上跑步锻炼的习惯。今年1月6日22时30分许,她和往常一样,来到学校的篮球场上跑步锻炼。此时,居住在该校校园内的个体经营户李成的儿子李荣正拉着一条大型金毛犬来到球场,而该狗并未系上任何绳索。“突然,金毛犬向我扑过来了。”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里,吴倩诉称,当时,她正在跑步,并未做出其它任何举动。

  见到一条大狗向自己扑过来,吴倩出于恐惧,转身就跑,希望以此来躲避。跑了一段后,吴倩以为狗应该没追上来了,但当她转过身时,却再次见到金毛犬向她迎面扑来,惊慌之下,她倒退了几步,而就在倒退躲避的过程中,她重重地摔倒在地上。也就在此时,她发现狗的主人李荣就站在旁边,而李却在整个过程中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

  事件发生后,吴倩被李荣送到

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其头、腰、背、腿等多处受伤。后经昆明市
司法鉴定
中心鉴定,吴倩为外力所致椎体压缩性骨折,其损伤伤情已达到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估为4500元。。

  协调无果 状告索赔6万元

  “这件事情发生后,我的精神受到了较大的伤害,长期处于焦虑、忧郁和压抑状态。”吴倩称,其实在她受伤后,也曾多次找过李荣及其父母进行协商,希望对方承担其应负的责任,但对方却以种种借口推诿或回避。无奈之下,她才将李荣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吴倩诉称,对方所饲养的动物导致自己受伤,应该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方应承担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59272.57元,同时,还应赔偿3000元的精神损失金。

  针对指控,李荣及其父母则认为吴倩的受伤与自己全无关系。其辩称,吴倩在起诉中所陈述的事实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且在本案中,自己也不存在动物致害行为或侵权行为。“吴倩所受到的损害不是因动物致害行为造成,我们也没造成她任何损伤。”李荣说。随后,李成及其妻子也认为自己很冤屈。其辩称,就本案来说,自己并非适格被告,因为吴倩根本不能证明李成夫妇就是狗的饲养者。为了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李成夫妇在庭审过程中,还专门找来了证人,以证实狗并没有直接接触过吴倩。

  法院判决 民事责任二八划分

  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和辩论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狗主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民事赔偿的具体范围。法院认定,吴倩确实是因为受到狗的惊吓逃跑而导致摔倒受伤,但根据证人证言,在整个过程中,狗并未与吴倩发生肢体等方面的接触,也未发生狗追扑吴倩的迹象。

  基于以上认定事实,法院认为,之所以导致吴倩的身体受到伤害,是由于她对对方所饲养的动物产生了一定的恐惧心理,在惊恐退避狗时不慎摔倒后自身造成的伤害。然而,虽然李在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他对自己所饲养的动物有管理方面的义务,应该遇见到所饲养动物的潜在危险,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将动物控制、管理在有效的范围之内。最后,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判定吴倩承担80%的民事责任,而李荣则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于是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吴倩还是坚持认为,自己之所以摔倒造成伤害,完全是因为受到狗的惊吓,所以对方应当承担完全民事赔偿责任。而李荣则坚持认为,吴倩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她自己恐慌的原因,整个过程中,自己的狗并未直接伤害到她,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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