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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原携带者被公司强制休假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02:4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常鸣)某科技公司职工王先生,在查出携带传染性乙肝病毒后被公司强制休假,工资也由4000多元降至300多元,王先生辞职后将单位起诉。日前,一中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工资差额,并补偿4万元。

  王先生在公司搞研发,在单位工作3年。王先生诉称,去年9月,公司依据体检报告单,以其所患乙肝具有传染性为由,强制其回家休病假,并减少其工资。王先生称,自己只是病原携带者,没有被法律禁止原工作岗位。王先生讨要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公司表示,体检中心的医生口头通知,王先生的乙肝病毒处于传染期,为避免病毒扩散危及其他员工,建议王先生暂时休假并进行治疗。既然王先生自己要求解除合同,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一中院审理认定,该公司所提供《医院检验科报告单》上没有医院公章及具体名称,其真实性无法审核,同时也没有任何医院开具的证明。

  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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