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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与女子签订性协议8万买断其3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8日04:08 南方都市报

  前天,阿华的朋友给记者打来电话称,阿华与一投资公司人事经理董某签下“性协议”后,不堪忍受畸形的、被禁锢的生活,但又无力反抗。记者接报后,迅速接触阿华和董某,记者发现二人说法大相径庭。

  董某:只是吓唬她非真正报复

  前天,记者在阿华的手机中看到董某发来的多条短信,短信都比较长,而且数量很多,有时一天发十几条。10月底,阿华在东莞时董某发来短信称:“给你两天时间反思!你例假一好马上过来陪我,我当什么事没发生,答应的钱也会给你。如果你同意做我女友,会对你更好。”在同一条短信中,董某将12月1日作为最后期限,如到时阿华不找他,“我当你和我决裂……我会把我们的事公之于众,新浪、搜狐……让大家都看清你!凭你贪钱的人品、玉照,我保证把你炒成远超芙蓉姐姐、木子美的网络第一红人!”继续发来的第二条短信中董某称,“跟我玩狠的,我也会反抗,军大毕业,身负武功,做爱人还是敌人,请慎重选择。”

  对于这些威胁性的语言,董某说:“都是吵架时说的气话,实际上既没有裸照也不会真的对阿华做什么。”他承认查找了阿华的家庭住址和其家人资料,但本意都是为了“吓唬”她,而不是真正要实施报复。他说,阿华发给他的短信“同样有威胁成分”,但他拒绝给记者看,“我只会提供给法官和警察。”他也不承认曾经殴打过阿华,“只是有一次吵架时阿华把刀架到我脖子上,我推了她一下,把刀子拿过来。”董某认为,“她很幼稚;我也很幼稚,情迷心窍。”

  协议:八万元买断阿华三个月

  前天,阿华提供给记者一份手写的“协议”,甲方为董某,乙方为阿华,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日期为11月4日。董某承认,该协议内容为他本人起草书写。董某表示,这份协议签署的基础是“阿华说生意做亏向我要8万元钱”,他说,协议完全是“在被骗的时候签的”,而且“协议中有很多违反真实性的情况”。记者问阿华为何愿意签字,她说不这样也要受到董的威胁,答应了也算对她的补偿。

  董某认为,他和阿华的矛盾中心在于,“我为她全心付出了七八个月,倾入了全部心血,却得到了她的残忍回报。”

  记者了解到,阿华并未报警,但双方之前曾经在派出所录过口供。“那次是他在大街上打我,我报警后南湖派出所过来处理的。”

  据阿华介绍,几天前她曾找到董某公司高层,该人士表示公司非常重视,会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前日中午,记者打通该人士电话,他正在出差,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将“尽快指派专人严肃调查”,“不能让这件事情有损公司形象”。

  性协议要点

  ●有效期:2007年11月4日―2008年1月31日。

  ●每个月四周,每周五天时间双方一起过夜(可发生性关系),其余两天休假,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可以协商。

  ●乙方(女方)在例假期间甲方(男方)不得与乙方发生性关系。

  ●2008年1月31日前,甲方必须付给乙方8万元人民币。

  ●甲方在协议到期后,必须把对乙方的所有不利证据(床上录音、裸照)全部销毁,否则甲方须承担威胁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罪责。

  她说:9月上旬,到他家楼下他说要上去拿东西,让我一起上去,进房后他就把房门反锁上……我拒绝发生关系后遭到他的殴打,他强行得手。

  他说:第一次和她发生性关系是在8月份,是在她的要求下发生的。她对我说:“你不就是想得到我吗,你得不到我的心,你先得到我的人吧”。

  本报记者 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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