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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伙同新欢绑架旧情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8日04:40 长江商报

  事发十堰,一主犯怕担责又放走被绑者,目前涉案嫌犯已获刑

  核心提示

  十堰女子喻某,被拥有上千万资产的老板嶙嶙(化名)包养。在此期间,喻某又交上了新情人柳某。由于嶙嶙事先许下的甜蜜承诺无一兑现,还跟喻某断绝了来往。断了经济来源的喻某,和柳某及柳某的朋友徐某持枪将嶙嶙绑架,导演了一出绑架勒索20万元的“苦肉计”。谁知,徐某得钱后,还打算将喻某和嶙嶙杀人灭口,以制造情杀的假象。得知消息的柳某担心事情闹大,又“回心转意”,和喻某救出了被绑的嶙嶙。

  ■案件回放

  承诺未兑现伙同新情人绑架老情人

  喻某原是十堰市某单位的职工,年仅39岁就通过关系提前内退。

  去年元月,喻某在朋友的邀请下,在十堰某酒店就餐时认识了嶙嶙。朋友向喻某介绍,嶙嶙虽年过六十但资产上千万。席间,喻某与嶙嶙交谈甚欢,饭后,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后来,两人频繁交往后发展成情人关系。为讨喻某欢心,嶙嶙曾口头承诺,赚到大钱后就给喻某购买住房和汽车。

  由于嶙嶙生意很忙,在没有嶙嶙陪伴的时候,喻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比自己小10岁的

襄樊男子柳某,两人很快好上了。后来因喻某给嶙嶙发的暧昧短信,被嶙嶙的老婆看到,嶙嶙害怕事情闹大,随后断绝了与喻某的关系。

  断了经济来源,嶙嶙承诺买房买车的事也泡了汤,喻某感到很是苦闷。柳某得知此事后,觉得喻某吃了亏,决定要找人“搞定”嶙嶙,喻某表示同意。

  2006年9月,喻某认识了柳某的朋友徐某。徐某因经济拮据,正在物色绑架对象,准备勒索一笔钱财。喻某当即表示愿意和徐某合作,并主动介绍了“千万富翁”嶙嶙。

  勒索成功同伙欲杀人灭口

  2006年9月底,徐某找了一个助手,同柳某、喻某等人到了十堰,为实施绑架做前期准备工作。

  2006年10月28日晚,喻某打电话将嶙嶙叫到事先租来的小车上,将其控制后连夜开车直奔襄樊,后转押到河南邓州市乡下一个空置的房子里看管。

  随后,喻某持嶙嶙的身份证,在邓州市的银行开户办卡,另外几人轮番对嶙嶙持刀恐吓和殴打。柳某还用事先准备的自制手枪,抵住嶙嶙的脑门进行威胁,要嶙嶙打电话给家人,往指定账户上汇款20万元。后来,嶙嶙的家人陆续汇款11万元。

  将嶙嶙挟持到河南后,徐某同其助手谈话,决定在钱全部取到后,就杀掉嶙嶙和喻某,制造情杀的假象。

  绑架者“回心转意”救出被绑者

  柳某无意中听到这番谈话。柳某觉得,策划此事只是为钱,如果杀掉嶙嶙和喻某,风险太大。左思右想后,他决定救出嶙嶙。他趁其他人外出时,回屋救出嶙嶙。两人在水库找了条渡船,渡过水库后拦了辆车开往邓州。

  途中,柳某给喻某打电话,让她尽快摆脱徐某找个地方等他。接着,柳某给徐某打电话,谎称小屋周围有警察,他带着嶙嶙来找他们。徐某感觉事情不妙,丢下喻某独自驾车仓皇而逃。

  2006年10月31日,柳某和喻某会合后,两人将嶙嶙送回十堰。但他们并不知道,头天晚上嶙嶙的妻子已报了案。

  11月1日上午9时,嶙嶙接受警方询问调查时,其手机突然响起,柳某和喻某来电话说要离开十堰。警方得知情况后立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

  当日中午12时50分,3名嫌疑人及其车辆在

高速公路上被高管十二大队民警拦截,当场从嫌疑人随身物品中查获
信用卡
和现金68000余元、自制手枪一支。同时查明,被抓获的2男1女分别是襄樊男子柳某和驾车司机以及嫌疑人喻某。

  

  ■被告表情

  当庭悔过:

  毁了自己也毁了别人

  审判当日,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法官同喻某进行了对话。对话时,喻某痛哭流涕,并始终低着头。

  法官:对于这个案子,对于自己的罪行,你是怎么看的?

  喻某:我现在特别后悔,真不该做这样的傻事。贪图虚荣被人包养,我毁了自己,寂寞难耐,结交新情人引发本案,我毁了别人,自己酿的苦酒只能我自己喝。

  法官:你还有没有其他要对亲朋好友说的?

  喻某:我的事就是个教训,我不敢奢望能够得到丈夫、女儿的原谅,只希望能警示世人不要再犯同样愚昧的错误。

  本报记者 谭经田 实习生 段芸芸 通讯员 麻玉国

  ■审判结果

  避免新的犯罪行为 两人二审均获减刑

  喻某和柳某被提起公诉后,今年7月17日,十堰市张湾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喻某、柳某等人(徐某及其助手另案处理)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已达10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柳某还同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喻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柳某有期徒刑13年。

  喻某和柳某均不服一审判决。他们认为,为了免于嶙嶙被杀人灭口,他们将其救出,并将其送回十堰,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决过重,于是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柳某为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将其带离劫持地点,并和喻某一起将其送回十堰,该行为避免了新的犯罪发生,对被害人和社会都是有利的,可酌定从轻处罚,但不属于立功表现。喻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酌定从轻处罚。

  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做出改判。判处喻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柳某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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