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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狱中死亡老父自学法律告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4: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钢、林霞虹)服刑期间儿子死在监狱,老父亲不满监狱的解释,认为儿子死因有疑点。在向监狱管理局申请赔偿无果后,老父亲将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告上了法庭。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龙本富告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一案。

  监狱告知儿子狱中自杀

  原告龙本富是贵州省锦屏县隆里乡华寨村的苗族老汉,今年61岁。前天,他专程坐火车从贵州老家赶来广州打官司。

  龙本富告诉记者,他的儿子龙正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广东省乐昌市坪石监狱服刑,刑期从2000年12月18日到2003年12月17日。2003年1月21日他的家人接到坪石监狱电话,说他的儿子龙正伟于当日凌晨2时在囚房死亡。亲属要求监狱保存龙正伟尸体3天。但1月24日龙家亲属4人赶到坪石监狱时却被告知龙正伟已于死亡当天火化,且龙正伟是自缢身亡,监狱不负赔偿责任。

  龙本富始终不相信他的儿子会自杀,“他服刑期已经过了两年,还有不到一年就刑满了,他死之前1月8日写的家信还要他姐夫3月份去看他,怎么可能自杀呢?”

  除了怀疑儿子的自杀动机外,龙本富还对监狱的“死亡鉴定书”表示怀疑。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罪犯死亡鉴定书》,该鉴定书上盖有广东省坪石镇监狱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广东省坪石监狱的公章和广东省乐昌中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章。

  这份死亡鉴定书上的“死亡原因及死亡经过”一栏写着:

  “2003年元月21日凌晨2时10分左右由同组犯人谢欣荣发现龙正伟用蚊帐布条上吊自杀,尸体检验结果:在死者颈前喉结上方可见一条大致呈水平状、两侧斜行上升达双侧乳突的索沟,长38cm,宽0.2cm。索沟处可见表皮剥落,呈暗褐色皮革样化,有提空现象。死亡原因:前位性自缢。”

  龙本富对这份死亡鉴定表示怀疑,因为在“法院或检察院检察结果”一栏中乐昌市中山地区检察院写明“我院派员参加了尸体检验”,“但为什么他们署的日期是2003年1月24日?我儿子的尸体21日就已经火化了呀!”

  监狱管理局认为监狱没有过失

  谈起儿子的死亡,龙本富眼睛望着远处认真地说:“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总得要有个说法。”

  龙本富在老家种田,收入微薄,想讨要个说法,却请不起律师。只有小学文化的他便从旧书市场买来一本砖头般厚的《法律小全书》,钻研起了法律。

  2003年6月11日,龙家到坪石监狱申请赔偿。2003年9月15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做出了《关于对龙正伟死亡申请赔偿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

  《复函》称,龙正伟属于自缢身亡,“并非监狱违反法律法规所致”。“监狱对龙正伟组织了抢救,当天上午即向驻监检察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了情况,并与检察机关分别组织了调查组进行调查,经检察机关和法医尸检,结论为:龙正伟属自缢死亡。

  至于是否保留尸体,监狱的说法与龙本富有异。《复函》称,(龙正伟死亡)“当天上午10时,监狱打电话向龙正伟母亲通报了龙犯死亡的情况,在其母表示‘春节期间坐车难,家里困难无路费,不一定来得了’的情况下,监狱于当天下午2时许作了火化处理。”因此,《复函》认为,监狱在处理罪犯龙正伟死亡的工作过程中,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质性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向监狱管理局讨要说法不成,龙本富又于2006年1月12日向广东省监狱局的上级部门广东省司法厅提交了不服《复函》的申请书。2006年1月19日,广东省司法厅对《复函》进行了复核后,同意广东省监狱局《复函》的结论。

  一审起诉被驳回后再次上诉

  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和广东省司法厅讨要的说法都不能让龙本富信服。于是今年上半年,龙本富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广东省司法厅及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今年9月,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广东省司法厅的复核意见没有赋予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没有发生新的影响,故该复核意见从性质上属于重复处理行为。白云区法院认为,龙本富对该复核意见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驳回了龙本富的起诉。

  龙本富不服白云区法院的裁定,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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