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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公交车上遭劫 状告公交公司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12:5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宁11月20日电 (黄念飞 蒋智群) 广西南宁市民张女士搭乘公交车遭抢劫,遂以司机未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为由,要求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其近万元损失。11月19日,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女士的请求被南宁青秀区法院驳回。

  据青秀区法院介绍,经法院查明,2007年4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张女士乘坐被告的第87路公交车在望园茶花园路口靠站停车时,一名男子乘原告张女士不备,抢走其某物品后立即下车逃走。

  张女士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车上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遂要求被告赔偿金手链的财产损失及相关的必要费用。而被告认为,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其被抢金手链的事实,且此次事件上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责任。

  法院认为,承运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造成乘客财产损失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原告提交的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南价鉴字[2007]认98号《价格鉴定书》的证据是由原告自行委托形成,并且该鉴定结论主要依据1988年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NO434967号),鉴定机构无法确认该鉴定标的物与原告诉状陈述的被抢物品为同一物,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确认。

  鉴于本案原告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有过错,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被抢的物品是何物以及该物品的现金价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金手链损失8161元、交通费110元、鉴定费100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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