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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400万元货款逃匿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1:41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殿学 通讯员 林辛建)26岁的浙江男子王福玲,经营手机生意时,低于进价卖手机,后欠400余万货款逃匿。王日前被一中院判处合同诈骗罪,获无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王福玲经销手机生意,与北京蜂星华业商贸中心中关村营业部的经办人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王福玲进货货款在300万之内可暂不付款。2004年4月至10月,王从该公司提取手机7万余部,并以低于进价几十元的价格销售出去,为拖延给付货款的时间,王福玲多次借用他人的空头转账支票抵交应付的货款。

  截止到2005年6月,王福玲欠货款303万余元,在北京蜂星华业商贸中心中关村营业部停止供货并追索货款的情况下,他与该中心西直门营业部的经办人高某协商进货,拿走价值144万余元的手机后,王福玲仅支付1万元货款。

  王福玲在两营业部追债的情况下逃匿,去年7月被警方控制。

  一中院审理认为,王福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王福玲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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