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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因跳楼者跌落自家平台拒缴物业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5日12:27 新闻晚报
    □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 春节前夕,一跳楼自杀者跌落在自家平台上,季太太心里总觉得堵得慌,自当月起她便拒缴物业管理费。数年后,物业管理公司提起诉讼。日前,虹口法院一审判决,季太太应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2004年1月20日,除夕的前一天晚十点半左右,家住四平路某弄某号的季太太,发现一跳楼自杀的人跌落在自家房子门前的平台上,她立即通过对讲机向保安反映,物业保安人员十点四十分许到达现场,并拨打110报警。

  季太太认为原告管理失职,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自2004年1月起停止支付

物业管理费。季太太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于去年年末提起诉讼,要求季太太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6099元和同期的滞纳金8657元。

  被告季太太称,跳楼自杀的人不是小区里的人,因物业未尽检查和巡视义务,才导致事件发生和未及时发现,这一事件给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此外,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请。

  原告物业公司表示,曾于2006年1月9日向被告住所发出挂号信,并于2006年1月19日向被告单位发出挂号信,向被告催缴物业管理费欠费。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小区突发的坠楼自杀事件,由于物业公司在履行检查义务中,无权禁止所有访客进入小区,何况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另外,自杀者坠落于无人行走的平台,也非物业巡逻人员第一时间所能发现的。但经被告告知,原告立即派保安人员到达现场并向警方报案,季太太以此为由称原告未尽保安义务,依据不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5368元,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滞纳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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