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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被高空坠物砸伤 整楼人成为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06:26 长江商报

  2岁幼童在大厦下乘凉,意外地被高空坠落的化妆品瓶砸伤。因无人出面承担责任,小孩父母将高楼里的28户业主一齐告上法庭,索赔5800元。日前,硚口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2岁幼童被砸伤无人认账

  今年7月3日晚9时10分许,2岁的军军(化名)和爷爷在硚口宝丰路附近一大厦下乘凉,突然从上空坠下一个化妆品瓶,正好砸中军军的左额头。军军当场倒在地上,头部起了一个大血包。

  事后,军军被送至当地医院检查,后被鉴定为轻伤,花费2000余元医疗费。当晚,硚口区汉水桥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调查,只知道化妆品瓶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但不能确定是谁扔的。

  据了解,该大厦一共有16层楼,军军父母从2楼到16楼挨家挨户调查,却没人承认扔弃了

化妆品瓶。随后,军军父母找大厦物业公司了解情况,对方却称“此事不属于物业公司负责范围”。

  军军的父母将居住在大厦的28户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医疗费等28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硚口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28户业主“连坐” 有人喊冤

  对此,部分业主表示,他们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化妆品瓶不是我扔的,而要28户业主都承担责任,这岂不是冤枉了很多人?”

  昨日,代理人谢正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关于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没有明确的立法,但实际上一般根据共同危险行为、公平原则和民法通则上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他称,在高空坠物侵权责任中,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侵权人混杂在整个建筑物的人群中,如果他不主动出来承认,想要找到他难度相当大。

  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受损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即找出真正侵权人的责任不在受害人身上,他只需要找出有嫌疑的住户,而各个被怀疑的住户如果不能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辜,就要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家观点:

  起诉集体 考虑受害人救济原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伤者找不到究竟是谁实施的侵权行为,那么楼上所有的业主都应承担责任,因为楼是确定的。

  黄勇认为,军军作为受害者,其父母在找不到侵害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可能造成侵害的人集体起诉,体现了法律先考虑受害人的救济原则。如果被告业主有证据能证明在侵害发生的这一时间段不在现场,不可能造成侵害,那么可以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还认为,高空抛物,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公德问题。

  本报记者 邓辉 实习生 周澜

  事件概述

  1,今年7月3日晚9时10分许,2岁的军军(化名),被高空坠下的化妆品瓶砸中倒在地上,头部起了一个大血包

  2,军军被鉴定为轻伤,花费2000余元医疗费

  3,军军父母从2楼到16楼挨家挨户调查,却没人承认扔弃了化妆品瓶

  4,大厦物业公司称此事不属于物业公司负责范围

  5,父母将居住在大厦的28户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医疗费等28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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