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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小伙遭冒名在广州被判刑 状告法院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10:20 云南日报

  从没有去过广东的18岁东川小伙杨光林,莫名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蹊跷事,经本报报道后引起强烈反响。为讨清白,今年6月6日,杨光林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告到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请求恢复名誉并索赔10万元。昨日记者获悉,东川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杨光林不服裁定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报今年6月3日的报道引起了广州方面的高度重视,并针对本报报道的情况展开调查,查实杨光林被其表哥张林冒名顶替。广州天河警方在本报报道后也派人到杨光林家乡了解情况,并对此案的进一步处理进行了协商。今年7月26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重新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2006年11月14日所作出的关于杨光林的刑事判决书有误,特此作出补充裁定说明,原判决书中所指的“被告人杨光林”更正为“被告人张林”。

  今年11月21日,东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裁定,法院认为,三被告天河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均系国家司法机关,其行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如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原告杨光林的起诉。杨光林对裁定不服,11月25日上诉到昆明市中院,请求撤消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夏体雷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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