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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遇积水抛锚获赔1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12:57 新闻晚报

  大雨中,宝马车进水抛锚,发动机损失十余万元,上海永国涂装有限公司向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索赔。昨天,记者从浦东新区了解到,外高桥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永国公司车辆发动机修理费损失14万元,被告浦东公路管理署不承担赔偿责任。

   宝马车坏“心脏”

  2月16日早上6点半,永国公司驾驶员开着宝马车在雨中由西往东行驶,到五洲大道至高东镇方向的地方联络道上,由于路面积水较深,宝马车熄火了。

  “这辆车因为进水导致了

发动机及其他零部件损坏,我们询问车主,发动机要么维修要么更换,更换比维修要多出近20000元,更换的发动机保修期更长,最后车主选择了更换发动机,并支付更换发动机的费用180000元和其他零部件的维修费62700元。”负责检测维修的汽车销售商事后回忆。

  18万元谁来埋单

  保险公司对车身损失6万多元进行了赔付,但对发动机的损失18万元却拒赔,永国公司只得将浦东工程公司和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告上法庭。永国公司认为,事发路段经常积水成患,车辆通过此路段经常发生熄火,两被告作为道路养护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不尽义务和职责,应共同承担赔偿其18万元的损失费责任。

  浦东公路管理署则提出,该路段是2007年8月才移交给他们管理的,而原告发生事故是在移交前,故管理署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浦东工程公司则辩称,原告的

宝马车发生事故损坏是由于灾害性天气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而且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发动机的损失可以看出,原告车辆驾驶员驾驶不当才导致了发动机损坏。

  他们还表示,事发路段的设计、施工、监理均验收合格,事发当天公司已派人采取水泵排水等措施,对该路段进行排水疏通,因此被告对原告车辆损失无责任。

   不属“灾害性天气”

  法院认为,事发时,被告浦东工程公司并未启用配备的泵站排水系统对事发路段等道路进行排水,仅通过该路段的临排水系统排水,虽派两名工人到现场用水泵抽排水,但实际上未有效解决积水问题。且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当时已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提醒行人、往来车辆,或暂时限制、禁止行人、车辆通行,来避免危险或损害的发生,因此作为当时该事发路段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浦东工程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和过错,对于原告车辆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浦东公路管理署于2007年8月1日才开始对上述路段进行管理,故对移交前发生的损害与公路管理署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浦东工程公司称“不可抗力”一说,法院认为,气象资料的显示,事发时前后十二小时浦东地区的降雨量为26毫米,属大雨到暴雨的天气,并未达到灾害性天气的标准,故对此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指出,原告驾驶员事发时自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停车或绕行等相应措施,仍将车辆开进路面积水较深区域,其对车辆发动机涉水损坏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晚报记者李胜南 通讯员严剑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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