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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拍药品广告自称患肝癌致女友与其分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1:2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40多岁的演员陈先生在给“癌克星”口服液拍广告时,自称患肝癌,服药后恢复健康。此事经一杂志刊登后,陈先生丢了工作,女友也与他分手。为此,他将药业公司告上法院。昨天,丰台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诉称,今年1月,他从《家庭医生》月刊上看到一篇题为“原发性肝癌患者喜获新生”的文章,其中登了他的半身照片一张,并以第一人称的方式描述他患肝癌五六年,之后服用“癌克星”口服液才恢复健康。陈先生说,此事传开后,他丢了演戏的工作,他的女朋友也与他分手。

  陈先生认为,河南新乡中杰药业有限公司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与名誉权,给他带来重大损失。他起诉要求药业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2万元。

  开庭时,药业公司辩称,陈先生参加了他们公司口服液广告的拍摄,并收取了广告费用。在广告中他以癌症患者的身份描述自己患肝癌,因服用口服液而恢复健康,杂志上刊登的照片是广告片的画面,内容也是陈先生亲自口述,不存在侵权。

  法院审理后证实了药业公司的说法。法院认为,陈先生作为口服液广告片参与者,应当清楚广告片的作用是宣传产品,对其肖像和所述内容被公开传播应有预见。法院据此判定,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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