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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遭调包存款被冒领状告银行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2:17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日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储户存折被调包、存款被冒领而状告银行失职的案件。最终,法院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为由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存折被调包存款被冒领

  2007年4月5日上午11时许,一名自称为王萍的黑龙江籍男子,持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兰州市城关支行双城门分理处办理活期存折带借记卡业务。随后不久,兰州的王萍女士也来到该行开设了个人存款账户,接下来就发生了两张同名存折被调包的事情。浑然不知的女王萍于当日下午往被调包后的存折内存入4万元现金,结果被男王萍持与该存折同账户的借记卡分3次将4万元全部支取。2007年4月16日下午,当女王萍持调包存折到该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才愕然发现存折上的余额仅剩10元。

  银行工作人员递错存折?

  2007年5月,女王萍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中行城关支行向其给付4万元存款,并向法院提交了银行监控录像、事发当日自己从银行业务窗口办理的开户存款回单和被调包的存折,女王萍认为银行工作出现疏漏,将男王萍的存折错误地交给了自己,结果导致自己的存款被冒领。

  银行辩称,“拿着别人的存折如何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且从王萍提供的存款回单上看,是其自主向调包存折内存入了4万元钱,此时被告并无对存款人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王萍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男王萍办理开户的原始资料不实。另外,该银行对原告王萍取得银行内部监控录像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该份证据是银行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并未向原告提供。但这份违法取得的证据恰恰可以证明,银行在具体操作流程中不存在违规操作的可能性与过错事实,故不应承担任何过错责任和赔偿义务,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王萍在被告中行城关支行开设了个人存款账户,领取了活期存折并存入现金人民币10元钱的事实,充分证明了原、被告之间银行储蓄的合同关系,该储蓄合同的形式及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2007年4月5日下午,当原告王萍到该行办理个人存款业务时,向银行出具的是案外人黑龙江男子王萍所办理的存折,并非原告王萍所开设。而被告依照原告的要约,将现金人民币4万元存入其所持存折账户内的行为,并未违反银行柜员的操作程序和合同之约。关于原告王萍所称“因被告工作人员的工作漏洞造成错误呈递存折之行为,即将案外人王萍的存折(尾号为34775)错误呈递给了她。”造成其存款流失的主张,因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庭审中也未对其所诉被告之过错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以原告王萍要求被告中行城关支行赔偿4万元存款损失的证据不足,作出驳回王萍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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