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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婚内与他人生子被判赔前夫数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14:4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9日电 台湾省嘉义市一名柯姓妇人三年前与他人通奸生子,去年才离婚的前夫以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害,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嘉义法院二十六日审结,判决柯妇赔偿八十万元(新台币,下同)。

  据台湾媒体报道,柯姓妇人于一九九九年与黄姓男子结婚,婚后陆续生下两女一子,双方于去年九月二十六日离婚,男方并于今年四月二十五日提起否认儿子亲子关系之诉,经医院的DNA检定报告,确定两人无血缘关系,证明柯妇与他人通奸的事实。

  黄姓男子依双方还有婚姻关系时,前妻却与他人通奸生子,造成名誉上损失及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今年八月三十日依民法请求损害赔偿二百万元。

  嘉义法院调查,柯妇三年前与前夫尚有婚姻关系,却与他人通奸生子。

  判决书指出,婚姻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应互助保持共同生活的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诚实,为确保幸福的必要条件,如果配偶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的幸福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考虑黄姓男子长期在大陆工作,每两三个月回台一次,对儿子疼爱有加,后来发现非亲生儿子,精神打击非同小可。

  此外,法院审酌黄姓男子月薪约五万元,名下无不动产,柯妇月薪不到两万元,名下也无不动产,遂判决柯妇赔偿八十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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