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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记恨情妇寻欢床下捉奸刺伤两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1日13:27 江南都市报

  本报九江讯 杨汉兰 记者危诚报道:与情妇刚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情妇很快有了新欢,永修县男子邹某为此怀恨在心。为了报复这对男女,便手持剪刀躲在床底捉奸,并将正在通奸的男女刺伤。11月29日,永修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法院查明,今年2月,被害人付某与被告人邹某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邹某为此怀恨在心。同时,邹某发现付某与另一男子周某关系暧昧,并且还看到两人经常在田间地头有亲密举动。气愤不已的邹某决定实施“捉奸”计划,让周某和付某出丑。

  6月20日,邹某听说付某的丈夫外出,觉得机会来了。次日上午,邹某潜入付某家二楼的卧室,藏匿于床下。为防止周某事后不认账,邹某还特意从家中带来一把剪刀,欲在周某身上留个“记号”。

  当天中午12时许,周某、付某上楼进入房间关上房门后,先后脱衣上床。当两人正发生性关系时,邹某突然从床底下爬出,大声喊道:“你们在干什么?”并用剪刀朝周某的大腿刺去。

  周某、付某吓得惊魂失魄,来不及穿衣服就与邹某争抢剪刀。在争抢过程中,邹某持剪刀刺伤了周某的手指等处,并刺到付某的左大腿动脉,导致付某当场大出血。因怕造成严重后果,邹某立即帮助付某摁住伤口,并拨打110报警,同时将付某送往

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邹某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3.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周某轻伤、付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其能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救治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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